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管辖权的区域。具体情况为: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上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上述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扣缴义务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www.daowen.com)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将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完全相反,互相排斥。
2.和价格的关系不一样。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税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增值税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3.计税方法不一样。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而营业税只有个别税额扣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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