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算方法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算方法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纳税人很有必要认真理解税法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算方法

第三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自产自用形式。自产自用指的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自己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形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常见的,但也是在是否纳税或如何纳税上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奖励、福利等形式发给本厂职工,以为不是对外销售,不必计入销售额,无须纳税。这样就出现了漏缴税款的现象。因此纳税人很有必要认真理解税法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规定

按照消费税法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烟丝属于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如果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例题3-10】某卷烟厂5月份生产烟丝10万元,其中20%对外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3万元;另外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本月该厂销售卷烟20标准箱,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50万元。计算卷烟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税额(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标准箱)。

解:烟丝应纳税额=3×30%=0.9(万元)

卷烟应纳税额=50×56%+20×150÷10000=28.30(万元)

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0.9+28.30=29.20(万元)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所谓“用于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所列14类产品以外的产品。所谓“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是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与本企业有隶属关系的管理部门或非生产机构。例如:汽车制造厂把生产出的小汽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这里的小汽车也需要交纳消费税。所谓“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是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给他人或以投的形式投资于外单位或作为商品广告、经销样品或以福利、奖励的形式发给企业职工。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的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例题3-11】某摩托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将生产的10辆摩托车赠与摩托车拉力赛使用。本月该厂销售该种摩托车两批:5月3日销售8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9000元;5月20日销售12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8600元。计算摩托车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

对外销售的摩托车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税额;赠与的摩托车视同销售,按当月同类摩托车平均售价计算应纳税额。

解:加权平均售价=(80×9000+120×8600)÷(80+120)=8760(元)

赠与的摩托车应纳税额=10×8760×10%=8760(元)

对外销售摩托车应纳税额=80×9000×10%+120×8600×10%=175200(元)

该厂当月应纳税额=8760+175200=183960(元)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缴纳消费税的,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www.daowen.com)

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表见表3.2。

表3.2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例题3-12】某化妆品厂将新试制的一批化妆品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化妆品的生产成本9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成本利润率5%。计算该批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化妆品消费税税率)。

解:组成计税价格=9000×(1+5%)÷(1-30%)=13500(元)

应纳税额=13500×30%=4050(元)

2.从量定额计税。

应纳税额=视同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题3-13】某黄酒厂将自己生产的黄酒20吨发给本企业职工做福利,请计算应缴的消费税(黄酒单位税额240元)。

解:应纳消费税=20×240=4800(元)

3.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注意: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和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要一致。

【例题3-14】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1000千克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千克白酒成本24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成本利润率为10%)。

解:①应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1000×1=1000(元)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24×1000×(1+10%)+1000]÷(1-20%)×20%=6850(元)

(注:组价中包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00+6850=7850(元)

②增值税=[24×1000×(1+10%)+1000]÷(1-20%)×17%=5822.5(元)

【例题3-15】某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2月1日将A型小轿车130辆赊销给境内某代理商,约定12月15日付款,15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340万元、增值税税额397.8万元,代理商30日将货款和延期付款的违约金8万元支付给企业。

(2)12月销售A型小轿车10辆给本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业务人员,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80万元。

(3)12月企业新设计生产B型小轿车2辆,每辆成本价12万元,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移送企业下设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碰撞实验,企业和维修厂位于同一市区,市场上无B型小轿车销售价格。

其他相关资料:生产销售的小轿车适用消费税率12%;B型小轿车成本利润率8%;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企业1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进口环节)

解:A型小轿车的消费税=2340÷130×12%×140+8÷(1+17%)×12%=303.22(万元)

B型小轿车的消费税=12×(1+8%)÷(1-12%)×2×12%=3.53(万元)

合计:企业12月份应缴纳消费税=303.22+3.53=30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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