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特殊经营行为的税收处理
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过程中,不一定单一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一定单一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营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税种或不同税率确定的项目,这样就要求我们对兼营或者混合经营行为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涉及基本税率的货物,又涉及低税率货物,处理要求:
1.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二、混合销售行为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出现混合销售行为,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www.daowen.com)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例如:销售空调的厂商,在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安装。由于销售空调的厂商主营业务要缴增值税,所以安装收入也要缴纳增值税。且该案例中销售空调行为和安装空调行为是从属关系,二者不能分开,这就是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同样道理,邮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邮寄包裹提供的包裹袋,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出现混合兼营行为时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分别核算,各自交税;未分别核算,征增值税。
例如:建材商店既销售建材,又从事装饰、装修业务;装饰业务和销售建材业务不存在从属关系,客户可以从该商店购进建材后找别的装饰公司进行装饰业务。同样的道理,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的同时,又设了商场从事货物销售经营。
总结:分别核算,各自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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