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纳税实务高丛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纳税实务高丛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本章小结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及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等内容。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纳税实务高丛

第二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两种。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1.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按税种划分为中央和地方的收入。

2.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继续征收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3.属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下的地区如何划分,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4.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5.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如全国性地方税种某些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以及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以外的其他一些管理权等。

6.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7.上述地方(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的税收管理权的行使,必须以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中央财政收入为前提。

8.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9.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保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正常发育,在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税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税

三、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一)税务机构设置

我国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1.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税务所是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者行业设置,后者一般按照经济区划或者行政区划设置。

2.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区(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www.daowen.com)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3.在部分地区,地方附加、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

4.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及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等内容。

基本训练

(1)税法由哪些要素构成?

(2)简述我国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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