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安装工程识图与预算快学一本通-总图识读技巧

安装工程识图与预算快学一本通-总图识读技巧

时间:2023-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坐标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以绝对坐标定位时,应对管道起点处、转弯处和终点处的阀门井、检查井等的中心标注定位坐标。4)必要时,节点阀门井应绘制剖面示意图。②重力流管道除建筑物排出管外,不分管径大小均宜以中粗实线表示。5)图样中的“水平距离”栏中应标出交叉管道距检查井或阀门井的距离,或相互间的距离。

安装工程识图与预算快学一本通-总图识读技巧

(1)总平面图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的名称、外形、编号、坐标、道路形状、比例和图样方向等,应与总图专业图样一致,但所用图线应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给水、排水、热水、消防、雨水和中水等管道宜绘制在一张图纸内。

3)当管道种类较多,地形复杂,在同一张图纸内不能清楚表示全部管道时,宜按压力流管道、重力流管道等分类适当分开绘制。

4)各类管道、阀门井、消火栓(井)、水泵接合器、洒水栓井、检查井、跌水井、雨水口、化粪池、隔油池、降温池、水表井等,应按相关规定的图例、图线等进行绘制,并按相关的规定进行编号。

5)坐标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以绝对坐标定位时,应对管道起点处、转弯处和终点处的阀门井、检查井等的中心标注定位坐标。

②以相对坐标定位时,应以建筑物外墙或轴线作为定位起始基准线,标注管道与该基准线的距离。

③圆形构筑物应以圆心为基点标注坐标或距建筑物外墙(或道路中心)的距离。

④矩形构筑物应以两对角线为基点标注坐标或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

⑤坐标线、距离标注线均采用细实线绘制。

6)标高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

②建筑物标注室内±0.00处的绝对标高时,应按图2-43的方法标注。

978-7-111-49067-8-Part01-83.jpg

图2-43 室内±0.00处的绝对标高标注

7)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应绘制在总图管道布图图样的右上角。

(2)给水管道节点图宜按下列规定绘制:

1)管道节点图可不按比例绘制,但节点的位置、编号,以及接出管的方向应与给水排水管道总图一致。

2)管道应注明管径、管长及泄水方向。

3)节点阀门井的绘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节点的平面形状和大小。

②阀门和管件的布置、管径及连接方式。

③节点阀门井中心与井内管道的定位尺寸。

4)必要时,节点阀门井应绘制剖面示意图

5)给水管道节点图图样如图2-44所示。

(3)设计采用管道纵断面图的方式表示管道标高时,管道纵断面图宜按下列规定绘制:

978-7-111-49067-8-Part01-84.jpg

图2-44 给水管道节点图图样

1)采用管道纵断面图表示管道标高时应包括下列图样及内容:(www.daowen.com)

①压力流管道纵断面图如图2-45所示。

978-7-111-49067-8-Part01-85.jpg

图2-45 压力流管道纵断面图(纵向1∶500,竖向1∶50)

②重力管道纵断面图如图2-46所示。

978-7-111-49067-8-Part01-86.jpg

图2-46 重力管道纵断面图(纵向1∶500,竖向1∶50)

2)管道纵断面图所用图线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①压力流管道管径不大于400mm时,管道宜用中粗实线单线表示。

②重力流管道除建筑物排出管外,不分管径大小均宜以中粗实线表示。

③图样中平面示意图栏中的管道宜用中粗单线表示。

④平面示意图中宜将与该管道相交的其他管道、管沟、铁路及排水沟等按交叉位置绘出。

⑤设计地面线、竖向定位线、栏目分隔线、检查井、标尺线等宜用细实线,自然地面线宜用细虚线。

3)图样比例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①在同一图样中可采用两种不同的比例。

②纵向比例应与管道平面图一致。

③竖向比例宜为纵向比例的1/10,并应在图样左端绘制比例标尺。

4)绘制与管道相交叉管道的标高宜按下列规定标注:

①交叉管道位于该管道上面时,宜标注交叉管道的管底标高。

②交叉管道位于该管道下面时,宜标注交叉管道的管顶或管底标高。

5)图样中的“水平距离”栏中应标出交叉管道距检查井或阀门井的距离,或相互间的距离。

6)压力流管道从小区引入管经水表后应按供水水流方向先干管后支管的顺序绘制。

7)排水管道以小区内最起端排水检查井为起点,并应按排水水流方向先干管后支管的顺序绘制。

(4)设计采用管道高程表的方法表示管道标高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流管道也可采用管道高程表的方式表示管道敷设标高。

2)管道高程表的格式见表2-9。

2-9 管道高程表的格式

978-7-111-49067-8-Part01-87.jpg

注:表格线型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10)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