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左公柳的保护及效果分析

左公柳的保护及效果分析

时间:2023-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3]由此,左公柳亦被赋予先贤提倡造林、重视环境保护的新意义。[47]旅行、考察者对左公柳之衰败提出批评的同时,亦大声疾呼保护;而左公柳自身所具有的历史及其象征意义,也使各级政府无法对于左公柳的破坏熟视无睹,一时间,保护左公柳成为政府与知识精英的共识。可见在民生困顿的背景下,谈左公柳之保护,自然无异于缘木求鱼。

左公柳的保护及效果分析

近代以来,作为救亡图存主导思想的民族主义表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其中,强调生态主义与民族主义相辅相成之关系,把生态平衡作为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认为“保护环境等于保护领土永恒”,对“民族领土生态平衡的破坏”,“被看作是对民族本质的直接侵害”[42]的思想,是为生态民族主义。在生态民族主义思想影响下,西北生态平衡被视为民族复兴的前提,即“必须使西北有利之自然环境,恢复过去的光荣地位,方能使此萎靡不振的民族,呈显活泼有为之精神”。[43]由此,左公柳亦被赋予先贤提倡造林、重视环境保护的新意义。“左文襄公沿甘新大道所植的‘左公柳’”,更被视为西北近代以来在造林方面“规模较大的”成果[44],而广为宣扬。

生态环境的重视,使西北旅行、考察者,对左公柳之破坏痛心疾首、口诛笔伐。如李孤帆见到左公柳“陆续被伐,致已凋零将尽”,即表示“殊可痛惜”[45]陈赓雅也痛批左公柳之破坏,说:“柳线所经各县,官厅不知保护,坐令莠民任意摧残,或借医病为名,剥皮寻虫,或称风雨所折,窃伐作薪,以致断断续续,不复繁盛如昔。尤其昨今所过驿道,往往长行数十里,尚无一株,荒凉满目,诚有负前人多矣!”[46]高良佐也对左公柳所剩无几表示惋惜,说左公柳“自潼关至西安道中,零落殆尽,西安至窑店,则已斩伐无余株矣,亦可知人事之多变也”。[47]

旅行、考察者对左公柳之衰败提出批评的同时,亦大声疾呼保护;而左公柳自身所具有的历史及其象征意义,也使各级政府无法对于左公柳的破坏熟视无睹,一时间,保护左公柳成为政府与知识精英的共识。虽然,对左公柳的保护在清末就为有识之地方官所提,并张榜告喻:“勿剪勿伐,左侯所植”[48]。1920年,甘肃省政府亦通令泾川、平凉等22县,“将官树编列号数,责成各地方头目认真保护在案”[49]。1927年,甘肃省主席刘郁芬制定保护左公柳之法:“令各县严饬各乡、堡头人或区董、树正等完全负责,无论新栽旧有但使发生砍损盗拨情形责令加倍或加数倍偿,刨土损根之处并即查明培土以期滋荣,盗树者准其送县重办等情到府。”[50]但真正以法律、法规形式提出全面、具体的保护措施,则在20世纪30年代之后。1933年甘肃省政府颁布《甘肃省森林保护办法》《甘肃省林木采伐规则》,“以保护本省国有、公有、私有各种林木为宗旨”[51]。具体到左公柳保护,1932年颁布《甘肃旧驿道两旁左公柳保护办法》,内容有:各县所有左公柳应由各该县政府依照自治区分段,现责成各区长点数,具结负责保护;各县长、区长无论因何理由,不得砍伐或损坏,如有上项情事,一经察觉,县长记过,区长撤惩;人民有偷伐或损坏情事,除依法罚办外,并责成补栽,每损坏一株,应补栽行道树百株,并责令保护成活。1935年,甘肃省政府再次颁发《保护左公柳办法》,其措施更加详细具体:本省境内现有左公柳,沿途各县政府应自县之东方起,依次逐株挂牌、编号(单号在北双号在南),并将总数呈报省政府及民建两厅备查;沿途各县对于境内左公柳,应分段责成附近乡、保、甲长负责保护,并由县随时派员视察;现有左公柳如有枯死者,仍须保留,不得伐用其木材;已被砍伐者,须由所在地县政府于其空缺处,量定相当距离补栽齐全,并责令附近保、甲长监督当地住户,负责灌溉保护;左公柳两旁地上土石、草皮、树根、草根,均禁止采掘,并不得在树旁有引火及拴牧牲畜行为;凡砍伐或剥削树皮者,处二十元以上百元以下罚金,或一月以上五月以下工役;如该县长保护不力,应分别情节轻重予以处分。[52](www.daowen.com)

上述保护措施不可谓不详尽,但其成效却不容乐观,其中军队对于左公柳的摧残尤为突出。1939年隆德县政府报告省政府:“近据看树工人报告,沿途左柳,不时被军队砍伐,作燃料用……致使连抱树木,一旦化为乌有,良为可惜。”[53]当地保甲声称:“当地驻防军队驻防时声言砍伐以备作工之用,实则以代燃料,共砍伐一百五十余株。”[54]为防止军人摧残左公柳,甘肃省政府与第八战区司令长官部多次发布训令“禁止驻军砍伐,并颁发布告特饬各处张贴保护”,“转饬各地驻军一体协助保护”。但训令效果并不明显,以致“西兰公路沿线左公柳,迭经严令禁止砍伐并切实维护在案,近据报仍有军民横加砍伐折枝锯干任意摧残”。[55]除军队摧残外,各种国防交通建设对左公柳也多有破坏。如1935年,隆德县指责:“西兰公路工程处,近因修筑静宁县属之河桥,伐用乱柴堡之左公柳。”[56]但总工程师刘如松,则“以各县修筑公路,对于沿途左公柳之斫伐,势有难以避免之处,特面陈主席准予通融办理”[57]。甘新公路修筑公路桥时,“凉州以东是完全由左公柳斫伐制成”[58]。1940年,宁定县政府也因修公路砍伐“自转嘴起至沙坡止约有八十余里碍路之树”,“其数很有几百株”。[59]此外,各种匪患以及私人破坏左公柳之事也层出不穷。据临潭县政府1941年报告,其境内各乡左公柳“自二十五年冬遭匪后,摧残殆尽”[60]。1935年,宁定县政府报告:“无知贫民,经常偷伐左公柳树头、枝干以供燃料。”[61]1945年,隆德县建设科科长陈树德、苗圃主任安涛等人,借“奉准价卖公路两旁左公柳枯树”之机,乘机盗卖活树四百余株,“约合时价2847500元”。[62]

民国时期有关左公柳保护的各类法律、法规之所以形同具文,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有密切的关系。民国初期,西北政局混乱,各实力派凭借军事的攻伐维护自身权势。军事力量的扩充,使左公柳伐作柴薪之事屡见不鲜,即如慕寿祺所言:“召伯甘棠何人敢伐,太平景象固如是乎,忽遭世变天地翻覆向之左公柳尽被军人伐作薪矣。”[63]时至抗战军兴,西北作为国防后方,各种交通国防建设不断发展,其对左公柳之破坏如上文所述,不可忽视。此外,政治混乱、军事攻伐亦加剧西北经济的衰败,在此情境下左公柳甚至成为活命的食物,1934年,张恨水就曾写下“大恩要谢左宗棠,种下垂杨绿两行。剥下树皮和草煮,又充饭菜又充汤”[64]之句。可见在民生困顿的背景下,谈左公柳之保护,自然无异于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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