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分子”受灾问题的解决,使水电公司松了一口气,其对于梁滩河灾民赔偿要求的解决时间要长一些。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一月十九日,电力公司呈四川省水利局称:“最高洪水位系临时性灾害,并非筑坝影响。龙凤溪在未筑坝以前仍有淹没农田之时,公司无法补偿。”[27]十二月三十日,四川省水利局局长何北衡以“水四字第4805号”批示:“……查行政院颁布之《水利法暨水利法施行细则》第五十四条所载:‘凡实施蓄水或排水,致上下游沿岸土地所有权人发生损失时,由蓄水人或排水人予以相当之赔偿’之规定,梁滩河沿岸被淹田亩如因拦河筑坝所致,则该公司自不能推卸责任,惟既据呈请巴县县政府派员调处。”[28]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二月十五日,水利委员会以代电(水新工第14908号)回复:“兹准四川省政府三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建四字第00703号,函复并抄送巴县政府原呈过会,迅将各项改善工程积极设法办理,以策安全为荷。”[29]五月八日,巴县县长杨思慈以县政府训令(建辰字第873号),为梁滩河农民请赔偿损害仰设法改善:“令富源水力发电公司,案据梁滩河两岸农民请愿团代表徐有融等呈以该公司在巴县梁滩河一带,仗势堵堰酿成巨灾,瞒报政府冀逃责任,恳予饬令赔偿损害并恳查勘改善等情,除批示外,复据四川省政府会同前情,饬妥速办理等因,合行令仰,设法改善具报为要。”[30]五月三十一日,富源水力发电公司对巴县政府的回复:“钧府本年五月八日建辰字第873号训令,以据梁滩河两岸农民请愿团代表徐有融等呈以公司在梁滩河一带堵堰酿成巨灾,饬即设法改由水利委员会精确测勘完工之后,又系遵照钧府规定水位蓄水,未超出亦未淹没农田之事。乃只今年洪水泛滥成灾,历年未所有,水灾之后,钧府唐专员化俗曾在梁滩河一带实际调查,该请愿团所报多属不实。……公司梁滩桥水坝及新桥水坝业经委托水利示范工程处第二工务所重行切实改善,水位益形降低,对两岸农田已无任何阻碍。”[31](www.daowen.com)
最后,终于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压力下,北碚富源水电公司在调查灾民受损情况后,根据协商的原则,解决了灾民的损失。赔偿的金额既不是灾民所报的有部分夸大灾情的数额,也不全是按照水电公司调查的灾民受损情况,而是政府调查、灾民灾情申报和水电公司调查灾情的综合,是多方博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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