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民众与电力公司的这种水利纠纷有一个发展过程。其一,受灾民众中的“精英”分子发起“索赔运动”。水利纠纷的双方都曾向巴县政府申请了用水权。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四月梁滩河新桥小磨业主向巴县政府申请工业用水;六月,北碚富源水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引花滩河水发电,向巴县县政府申领了水权状。[8]因此,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先在巴县政府的协调下进行协商解决。当时的民众与电力公司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是修筑水坝造成的水灾直接损害了私营磨坊主用于生产面条、“打米”的动力源——水车,导致私营磨坊主损失较大,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六月十日,富源电厂水力发电公司高坑岩电厂在巴县政府的训令答复中指出:“接奉富碚字第120号函称兴隆乡商民吕思齐所有碾磨因本公司新桥坝兴建后水位增高一丈数尺致遭全部沉没,以致业务亏折,而磨坊亦因水位上浸危险甚大,该商已向县府提出异议,恳请转饬本公司修改水坝,降低水位,嘱本厂查明真相具报。”[9]其二,水灾导致沿岸民众用于灌溉田地的筒车遭到损害,庄稼也遭到淹没,农业经济有大的损失,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兴隆乡的“精英”詹鸣高、杨又新等六人发起索赔活动,在其呈报给兴隆乡农会的报告中称:“自该公司堤工告成之后,蓄水过深,不特两岸田土竹木多有淹没,而沿河一带旧有简单设备,向常耐以灌田防旱者均已全失效用,民等原有墩子、坎、筒车位于滩之末尾,若在平水时期,能使大磨滩水位降低尺余,即可恢复原状,因此筒车灌田等多假使长失效力,有碍生产颇大,请求大会代为转呈县府饬富源公司勿将水位过于蓄高妨害大众权益,兼保本处车筒不致失效,否则,应由公司负责将此车槽迁移滩头较高地位以维农业等情,据此理合具文转呈钧府鉴核饬富源公司速设补救法示遵等情。”[10]兴隆乡乡农会在调查后,将相关情况呈给县政府:“该公司三十五年富字第031号呈复电厂蓄水筑坝妨害水车情形,简照表内曾载有墩子坎水车一座,系受大磨滩反水影响而停止戽水,此兹为维护原有农田灌溉计,仰该公司仍照李家桥筒车情形代为筹划高地,电力灌溉或将车槽迁移滩头较高地位以资补救。”[11]其三,因山洪暴发导致拦河坝附近的房屋损失,灾民也向电力公司提出相应的赔偿。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九月二日,高坑岩电厂向富源电厂水力发电总公司请示:“敬启者查七月四日山洪暴发,大磨滩岸旁住户吴继澄房屋被水冲毁,来函声请建立堡坎补修房屋一事,如何处理已于七月九日函请查照见复在案,惟事隔月余,迄未回音兹以吴姓屡次来厂催问拟请,总公司转函第二工务所派员勘察俾凭办理而免久悬如何之处。”[12]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民众与北碚富源水电公司的矛盾,实际上是由“乡里的精英”——私营磨坊主组织发起的。但诡异的是,材料中并没有直接写电力公司修筑水坝导致的私营磨坊主们的经济损失,而主要写的是民众因水灾造成的庄稼、筒车的损失情况,使人感觉到磨坊主们发起的水灾赔偿活动的“高尚”性。但私营磨坊主们清楚,电力公司如果在压力下赔偿民众的庄稼损失,也必然会赔偿他们的小磨坊经济损失。这一点,富源电力公司是很清楚的。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九月二日高坑岩电厂向富源电厂水力发电总公司汇报中也强调指出:“据新桥薛办事员泽普八月十七日函称,为吕思齐水磨事,本公司曾允请第二工务所设计,因事隔日久,无消息,以致吕某甚为不满,闻其近来在梁滩桥上下游已开始登记,所谓‘因关水灾被淹稻田请愿团’决大规模请愿或起诉,现已登记人数甚众,其用意显拟借此以图报复,其能达到目的与否,姑且不论,惟事关匪浅,理应据实转报,余续向第二工务所洽办勘察情形外,特此函请。”[13](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