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重庆城区面积不大,人口不多,专业清洁队伍尚未形成,街巷道路清扫及其管理都比较简单。当时重庆城区街道之清洁由各街之公益组织负责。公益会向商铺、市民收取渣捐,用于雇用清道人员,以街为责任区,各负清道之责。1927年,重庆商埠督办公署裁撤各街道人员,停收渣捐,由公署拨款,设署清道人员50名,并责成城内10警署,每署设置清道人员5名,连同公署清道工共计100名。清洁队以各警署所辖为责任区,各负清道之责。这是重庆相对专业清洁队的初始形式。[29]
战时重庆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整治首先从机构与制度建设开始。1938年11月,重庆市卫生局成立,隶属重庆市政府,主管重庆市环境卫生、医疗防疫、医药管理、救护训练、检验保健、卫生教育等事项。至此,重庆市的环境卫生治理开始有了专门的机构负责。重庆市卫生局成立后,先后设立了环境卫生队、环境卫生巡逻队来负责办理城市环境卫生及防空洞的清除消毒工作和市内难民所的环境卫生事宜等。1939年8月1日,重庆市政府将街道清扫工作划归重庆市卫生局以专一事权,并将环境卫生队、环境卫生巡逻队合并扩大组成了重庆市清洁总队,主持推进全市环境卫生事宜。[30]1940年6月5日,重庆市市政会议通过了《重庆市清洁总队组织规程》,规定了清洁总队的职责主要有:
1.关于市街道路之清洁保持及垃圾处置事项
2.关于江岸、池塘、沟渠、防空洞之清洁保持事项
3.关于粪便厕所清洁之监督事项
4.关于有关卫生各业之调查取缔事项
5.关于协助消毒及有妨害卫生动物之扑灭事项
6.关于卫生局交办事项[31]
到1940年7月,重庆市卫生局清洁总队在城区设置了6个区队,各区队班长及夫役一共有684人。具体分配情况见表1。
表1 重庆市卫生局所属各区队现有班长夫役人数(1940年7月10日)
续表1
资料来源:《关于报送最近清洁总队夫役情况人数表的呈、指令。附人数表、清洁总队调查办法、清洁管理委员会编制及薪俸预算表》(1940年7月10日),重庆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0053,目录号:0002,案卷号:01192。
清洁总队在成立之初,清道夫每日上下午清扫街道两次,但是由于重庆市民缺乏卫生习惯,随地抛掷垃圾废物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清道夫在白日一有空闲便随时进行街道清扫。1940年5月,重庆市警察局的督察员向卫生局反映,清道夫在日间清扫街道,以致尘土飞扬,除了容易传染病菌外,过往行人也叫苦不迭。随后,卫生局在综合了警察局的意见后,将清洁夫的上午的工作时间提前,限定在早上7点前完成各大干道的道路清扫工作,而下午则重点在检查与保持卫生方面,以减少清扫街道带来的尘土飞扬问题。[32]1940年3月4日,重庆市政府核准了《重庆市卫生局、警察局整理清洁补充办法》,规定市内的一些重点区域如国府路至牛角沱、嘉陵新村、化龙桥、南岸海棠溪、龙门浩以及本市沿江各码头附近公共道路场所等,需要由重庆市清洁总队每日派清洁夫清扫三次。[33]1942年,重庆市政府再次颁布《重庆市清扫取缔办法》,规定:“公共道路场所由卫生局清洁总队每日派夫扫除三次。”[34]1945年4月又规定各地保甲长对辖区内清洁卫生应负督导管理之责,每保依照地区大小、人口密度情况,可自雇清道夫2至5人,负责背街里巷和人行道的清扫工作及清运垃圾粪便的任务。[35]
在战时经费、人力紧张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清洁队完成公共卫生清扫的任务,实为困难。重庆市卫生局、清洁总队等多次呈文提及经费困难、人员不敷的问题。重庆市政府秘书长杨绰庵也提到:“过去粪便横流,垃圾满街之现象,实因居民密集、卫生行政费用过少所致。渝市九十余万人,每日……排泄及垃圾至少月二千吨,而清道夫及挑粪夫,仅有一千一百人,整日打扫、挑运,仍感无法出清,莫可奈何。”[36]清道夫清扫不力,重庆市警察局等单位和组织则多次行文电函卫生局等交涉城市公共卫生问题,希望卫生局予以解决。如重庆市警察局就曾有关于望龙门下大水沟处垃圾逐日增多,以致污水不易流通的问题[37];关于曾家岩处蒋介石官邸附近多处垃圾堆积未加处理的问题[38];关于南坪场地区的公共卫生问题[39];关于上龙门浩街道垃圾与马粪堆积问题[40]等等多次致函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政府也就市内黄沙溪街道上下坡坎处粪便堆积等问题训令卫生局“查核办理”[41]。中央银行则函文重庆市警察局、卫生局:“查领事巷打枪坝街道,向由卫生局清洁夫打扫,自上年夏季附近遭敌机轰炸以后即无人打扫,以致垃圾尘埃愈积愈多,死鼠腐烂臭秽不堪……值此天干物燥之际实与卫生有碍,拟请贵局人派定清洁夫役逐日前往打扫街道以重清洁。”[42]甚至美国驻渝大使馆武官办事处也函电重庆市政府,指出上龙门浩新街菜市场“不甚整洁,诚如北京语所谓‘乱七八糟’”。[43]
城市街道清扫任务的繁重与清道夫有限的人力产生巨大的矛盾,重庆市政府不得不另辟蹊径。1940年2月12日,重庆市政府核准了《重庆市卫生局、警察局会订清洁取缔办法》,开始尝试将城市街道清洁工作划分给沿街商铺、住户负责。该办法规定,市区内的店铺及住户须在每天早上七点前将其铺户内外地面区域内的厕所及门户前后人行道或私巷打扫干净并将垃圾扫除倒入附近垃圾箱内,同时还须经常保持清洁。办法还考虑到下雨天气时候的卫生扫除,要求商铺及住户须在雨停后再行卫生清洁事宜。对于垃圾的倾倒,办法亦也规定,要求每户每日清扫之垃圾在上午八点前和下午两点至四点间倒入垃圾箱以方便清洁夫统一清运。此外,办法还对各商铺、住户提出了监督清洁之要求,希望铺户一旦发现有妨害户外马路街巷清洁行为者,应立即劝止或报告该管保甲长会同当地岗警予以取缔。若住户不愿负责户外区域的卫生,保甲长劝令无效的情况下,则由当地警察分所予以处罚。[44]3月4日,重庆市政府又核准了《重庆市卫生局、警察局整理清洁补充办法》,将街道公共卫生的清扫分配工作更为细化,其中规定:“住户宅院附近清洁由该管警察所责令各住户自行打扫二次。”[45](www.daowen.com)
除了将市区马路、街巷等处的清洁卫生划分给临街商店、住户等负责外,重庆市政府、重庆市新生活运动委员会、重庆市动员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警察局等机构还多次举行了卫生大扫除、夏令卫生运动、清洁卫生运动等,开展全市卫生清洁大扫除,以达到彻底清洁的目的。1939年11月,重庆市动员委员会依照《国民生活改进竞赛科目》,首先拉开了全市清洁卫生运动的旗帜。[46]12月,重庆市卫生局呈请市政府,拟在12月14日至16日,开展为期三天的冬季大扫除。[47]1940年,蒋介石发布手令,要求每年春秋季定期举行全市卫生大扫除及清洁检查各一次。重庆市警察局奉令后,颁布了《重庆市警察局举行全市大扫除及清洁检查暂行办法》。该办法中明确指出清洁大扫除及清洁检查的对象是全市之街巷及商户住户为限。其中,关于商户住户须完成之有关街道清洁的内容主要有:
1.各户门前装设之电灯太平灯与其他一切悬挂物上尘垢破物之清除与修整
2.各户门口装设之□□水缸如有涕痰果皮纸屑织物蚊虫等类混杂其间应即分别清除
3.各户门口私有之空地及人行道上至污水涕痰垃圾果皮纸屑死鼠鱼刺肉骨以及其他饮食残余之物品均应扫除净尽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对于商铺、住户的奖惩细则:
1.列甲等者(平均总分八十分以上者)在其门框张贴“最整洁”之红色纸条
2.列乙丙等者(平均总分七十分以上、六十分以上)在其门框张贴“尚整洁”之黄色纸条
3.列丁等者(平均分不及六十分)在其门框张贴“不整洁”之绿色纸条
其奖惩条应贴于离地五市尺之门框左方,并将其商店住户之详细住址及姓名为记载交由该管分局依照行政执行法之规定传案科处罚款五元,其罚款收据另行规定。[48]
1942年秋季,重庆市再次推行了卫生大扫除运动,同时进行了街巷清洁竞赛,由警察局负责清洁检查事宜。此番之清洁检查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其中最差的等级不仅要贴上“不整洁户”作为惩戒外,还必须缴纳五元的罚款[49]。除了对住户进行贴条惩戒和罚款惩罚外,重庆市政府还利用行政处罚的手段以保证卫生大扫除的推行时效。在1942年的清洁大扫除卫生检查中,警察局决定对列入甲等前五名的镇依次给予500、400、300、100和50元的奖励,而甲等第六名之后则分别奖励清洁大扫除优胜奖状并且记功一次。而列入最差的丁等者,则会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50]1943年5月,在重庆市推行的卫生大扫除和街巷清洁竞赛中,重庆市政府决定以1000分为标准成绩,决议凡700分至800分者,分别予以锦旗奖状;500分以上不及600分各镇各罚大扫除一日,正副镇长予以申诫。500分以下者,各罚大扫除两日,正副镇长记小过一次。其中,名列最末者为第二区玄坛庙镇。由于其在1942年秋季清洁时检查成绩刊入丁等并经市政府予以申斥及罚全镇劳动服务一日之处分,此番再次名列最末,市政府由是认为该镇镇长“似此怠于职守,忽视清洁”,因此决定给予该镇正副镇长各记大过一次并罚全镇大扫除两日的处罚。[51]具体奖惩情况如表2。
表2 1943年重庆市政府清洁卫生视察组会同社会部、工作竞赛会代表检查一至七区清洁总分
续表2
资料来源:《关于评定重庆市第一至七区街道清洁竞赛成绩的训令。附总分表》(1943年7月),重庆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0053,目录号:0024,案卷号: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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