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检查内容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检查内容

时间:2023-10-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规》第3.2.14条: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0.75h。《建规》第3.2.17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检查内容

1.厂房耐火等级

厂房的最低耐火等级如图2.1-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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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5 厂房的最低耐火等级

2.仓库耐火等级

仓库的最低耐火等级如图2.1-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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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6 仓库的最低耐火等级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如图2.1-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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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7 民用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

4.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耐火极限。厂房(仓库)主要是指除炸药厂(库)、花炮厂(库)、炼油厂外的厂房及仓库。民用建筑和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1-3的规定。

(2)汽车库和修车库。《汽规》第3.0.3条: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

3)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1-3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单位: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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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对厂房(仓库)构件耐火极限的补充规定

《建规》第3.2.9条: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4.00h。

《建规》第3.2.10条: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2.50h和2.00h。

《建规》第3.2.11条: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1.00h。

《建规》第3.2.12条: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www.daowen.com)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建规》第3.2.13条: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0.75h(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0.50h)。

《建规》第3.2.14条: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0.75h。

《建规》第3.2.15条: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1.50h和1.00h。

《建规》第3.2.16条: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建规》第3.2.17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规范对民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补充规定

《建规》第5.1.4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1.50h和1.00h

《建规》第5.1.5条: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建规》第5.1.6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0.30h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0.75h。

《建规》第5.1.7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7.最多允许层数与耐火等级的适应性

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可建造的建筑层数有所不同。检查要求为:

(1)厂房: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6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2层,丁、戊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3层。四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只能为单层建筑。

(2)仓库:甲类仓库,三级耐火等级的乙类仓库,四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仓库只能为单层建筑。三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仓库建筑层数最多为3层。

(3)单、多层民用建筑,当其耐火等级为三级时,最多为5层,耐火等级为四级时,最多为2层。

(4)《建规》第5.4.3条: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建规》第5.4.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6)《建规》第5.4.5条: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7)《建规》第5.4.6条: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8)《建规》第5.4.7条: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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