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令】。
1.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61号令】第4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61号令】第5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61号令】第6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61号令】第7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3.消防安全管理
(1)【61号令】第13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3)国家机关。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0)重要的科研单位。
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2)【61号令】第14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3)【61号令】第16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1)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61号令】第17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5)【61号令】第18条: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2)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
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7)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8)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6)【61号令】第19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7)【61号令】第20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4)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8)【61号令】第21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9)【61号令】第23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10)【61号令】第24条:1)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2)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3)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4.防火检查
(1)【61号令】第25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www.daowen.com)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2)【61号令】第26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火灾隐患整改
(1)【61号令】第31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2)【61号令】第32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3)【61号令】第35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6.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61号令】第36条:
1)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2)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3)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2)【61号令】第38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7.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1)【61号令】第39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2)【61号令】第40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8.消防档案
(1)【61号令】第41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2)【61号令】第42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61号令】第43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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