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提升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提升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时间:2023-10-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提升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74条。

1.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法》第2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消防法》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消防法》第16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消防法》第17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16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消防法》第18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消防法》第44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7)《消防法》第51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8)《消防法》第70条: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3.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消防法》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消防法》第5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11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www.daowen.com)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2)《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3)《消防法》第12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4)《消防法》第13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本法第11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5.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法》第15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6.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法》第20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7.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1)《消防法》第24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2)《消防法》第25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规定

《消防法》第34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9.法律责任的规定

不同行为罚款规定见表1.1-1。

1.1-1 不同行为罚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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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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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消防法》中用语的含义

(1)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4)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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