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浸没评价效果小于30字

浸没评价效果小于30字

时间:2023-10-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3.3.1.2蓄水后地下水位埋深值的确定蓄水后地下水位埋深值可通过预测地下水的壅高值来确定。

浸没评价效果小于30字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2008)规定,浸没的评价分初判和复判两个阶段进行。初判根据测绘结果、拟建水库水位情况或渠道水位情况对浸没的可能性进行判别。初判认定的不可能浸没地段不再进行工作。对初判认定的可能浸没地段应进行复判,通过勘探、试验、观测和计算确定浸没范围和浸没程度。

7.3.3.1 浸没判别依据

浸没判别依据是比较浸没地下水位埋深临界值与蓄水后地下水位埋深值的关系,若前者大于后者,即判定为浸没;否则,判定为非浸没。

7.3.3.1.1 浸没临界地下水位埋深的确定

所谓浸没临界地下水位埋深是指不致引起浸没的允许地下水埋深。它的确定方法视具体对象而异。农田地下水临界深度的确定,与当地的气候、土质、地下水矿化度、作物种类、耕作方法及排灌措施等因素有关。在干旱、半干旱地区种植旱地作物时,应大于该土壤的毛细饱和带高度,以防止产生土壤盐渍化。而在润湿气候条件下的水田作物,此值可减小。

城镇、工矿企业建筑物及居民聚居区地下水临界埋深,应根据地基土类型、建筑物规模和设防情况(包括地下室)等来确定。一般地基土的地下水临界埋深应不小于毛细饱和带高度和基础(或地下室)砌置深度之和。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地下水临界深度,应在建筑物地基土有效持力层(不允许发生湿陷的地基土持力层)以下。

因此,浸没临界地下水位埋深可以由下式来确定:

式中:Hk——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m);

ΔH——安全超高值(m)。对农业区,该值即根系层的厚度;对于城镇和居民区,该值取决于建筑物荷载、基础型式以及其砌置深度。

7.3.3.1.2 蓄水后地下水位埋深值的确定

蓄水后地下水位埋深值可通过预测地下水的壅高值来确定。地下水的壅高值一般采用地下水动力学计算、数值模拟分析、工程地质类比等方法预测。

如图7-22所示,假定下伏隔水层为水平产出,透水层为均一土层,可以按下面的方法预测m点地下水的壅高值Z1

壅水前、后通过断面m的地下水单宽流量q1和q2为:

图7-22 地下水壅高计算剖面图

壅水前、后地下水补给量不变,即q1=q2,解式(7-14)和式(7-15)得预测点地下水的壅高值为:

式中:h1、h2——水库蓄水前m点的地下水位及河水位(m)(平水期水位);

Z2——水库正常高水位与河水位的高差(m);

l——m点与水库(河流)岸边的水平距离(m);

K——透水层的渗透系数(m/s)。

地下水壅高值除了用上述公式计算外,还可通过工程地质类比法加以确定。

7.3.3.2 初判标志

7.3.3.2.1 不可能浸没地段的初判标志(www.daowen.com)

在初判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段可判定为不可能浸没地段,不需再进行复判:

(1)库岸或渠道由相对不透水岩土层组成的地段。

(2)与水库无直接水力联系的地段。被相对不透水层阻隔,且该不透水层的顶部高程高于水库设计正常蓄水位;被有经常水流的溪沟阻隔,且溪沟水位高于水库设计正常蓄水位。

(3)渠道周围地下水位高于渠道设计水位的地段。

7.3.3.2.2 不可能次生盐渍化地段的初判标志

在初判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段可判定为不可能次生盐渍化地段,不需再进行复判:

(1)处于湿润性气候区,降雨量大,径流条件好。

(2)地下水矿化度较低。

(3)表层黏性土较薄,下部含水层透水性较强,排泄条件较好。

(4)排水设施完善。

7.3.3.3 复判

在复判时,主要应完成下列内容:

(1)核实和查明初判圈定的浸没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获得比较详细的水文地质参数及潜水动态观测资料。

(2)建立潜水渗流数学模型,进行非稳定态潜水回水位预测计算,绘出设计正常蓄水位情况下库区周边的潜水等水位线预测图,预测不同库水位时的浸没范围。

(3)复核水库设计正常蓄水位条件下的浸没范围,计算水库运用规划中的其他代表性运用水位下的浸没情况。

(4)区分浸没影响程度,划分严重浸没区和轻微浸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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