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规定
石油库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石油库等级,储罐形式,油品火灾危险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石油库的储罐应设置泡沫灭火设施。泡沫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式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应设低倍数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浮顶储罐宜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当采用中心软管配置泡沫混合液的方式时,亦可设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覆土储罐可设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设施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卧式储罐、覆土储罐、丙B类润滑油罐和容量不大于200m3的地上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4)当企业有较强的机动消防力量时,其附属石油库的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储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3或罐壁高度不小于17m的储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单罐容量小于5000m3且罐壁高度小于17m的储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枪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石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等于或大于5000t级时,消防设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油品装卸码头消防的有关规定执行。
2)石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小于5000t级时,应配置34L/s的移动喷雾水炮1只和5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1台。
3)四、五级石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应配置7.5L/s喷雾水枪2只和2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1台。
2.消防给水
一、二、三、四级石油库应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五级石油库的消防给水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
当石油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的压力;当石油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
一、二、三级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山区石油库的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m3且储罐单排布置的储罐区,其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一、二、三级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水环形管道的进水管道不应少于2条,每条管道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储罐火灾配置泡沫最大用水量与冷却储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但五级石油库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消防用水量与库内建、构筑物的消防计算用水量的较大值确定。
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立式储罐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21-12的规定。
表21-12 地上立式储罐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
注:1.移动式水枪冷却栏中供给强度是按使用ϕ16mm水枪确定的,括号内数据为使用ϕ19mm水枪时的数据。
2.着火罐单支水枪保护范围ϕ16mm为8~10m,ϕ19mm为9~11m;邻近罐单支水枪保护范围ϕ16mm为14~20m,ϕ19mm为15~25m。
2)覆土储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L/s·m,用水量计算长度应为最大储罐的周长。
3)着火的地上卧式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m2,其相邻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3L/min·m2,冷却面积应按储罐投影面积计算。
4)距着火的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罐壁0.4D(D为着火储罐与相邻储罐两者中较大储罐的直径)范围内的所有相邻储罐的冷却水量总和不应小于45L/s。
5)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用的设备进行校核。
储罐采用固定消防冷却方式时,冷却水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抗风圈或加强圈没有设置导流设施时,其下面应设冷却喷水环管。
2)冷却喷水环管上宜设置膜式喷头,喷头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m,喷头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
3)储罐冷却水的进水立管下端应设清扫口。清扫口下端应高于罐基础顶面,其高差不应小于0.3m。
4)消防冷却水管道上应设控制阀和放空阀。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放空阀宜设在防火堤外。消防冷却水以地面水为水源时,消防冷却水管道上宜设置过滤器。
消防冷却水最小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径大于20m的地上固定顶储罐(包括直径大于20m的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应为6h,其他地上立式储罐可为4h。
2)地上卧式储罐应为1h。
石油库消防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应设2个动力源。
2)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采用正压启动或自吸启动,当采用自吸启动时,自吸时间不宜大于45s。
3)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各设1台备用泵。当消防冷却水泵与泡沫混合液泵的压力、流量接近时,可共用1台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应小于最大工作泵的能力。四、五级石油库可不设备用泵。(www.daowen.com)
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按储罐冷却灭火所需消防水量及消火栓保护半径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且距着火罐罐壁15m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内。
2)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的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3)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
3.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
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储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GB 50151—201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液储备量不应小于储罐灭火设备在规定时间内的泡沫液用量,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需泡沫枪在规定时间内的泡沫液用量,以及充满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泡沫液用量之和。
2)着火的固定顶储罐及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21-13的规定。
表21-13 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3)着火的浮顶、内浮顶储罐的中倍数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22-14的规定。
表22-14 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
4)扑救油品流散火灾用的中倍数泡沫枪数、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21-15的规定。
表21-15 中倍数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
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储罐的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宜均匀布置。当数量大于或等于3个时,可2个共用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覆土储罐灭火药剂宜采用合成型高倍数泡沫液;地上式储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药剂宜采用蛋白型中倍数泡沫液。
当覆土储罐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和通风口的泡沫封堵宜采用2台高倍数泡沫发生器。
2)无消防车的石油库宜配备1台5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泡沫混合装置、1台18.375kW手抬机动泵,以及不小于50m3的消防储备水量。
3)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3储罐的高倍数泡沫液储备量不宜小于1m3;单罐容量小于5000m3储罐的高倍数泡沫液储备量不宜小于0.5m3。
4)每个出入口应备有灭火毯和沙袋。灭火毯的数量不应少于5条,沙袋的数量不应少于0.5m3/m2。
当油库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应配置泡沫勾管、泡沫枪。
4.灭火器材配置
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控制室、电话间、化验室宜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其他场所宜选用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
灭火器材配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140—1990(1997年版)的有关规定,且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应设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设6具。
2)五级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不应少于表21-16的规定。
表21-16 五级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
四级及以上石油库配备的灭火沙数量同五级石油库,灭火毯数量在表21-16所列各场所应按4~6块配置。
5.消防车设置
消防车数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水罐消防车对储罐进行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储罐最大需要量进行配置。
2)当采用泡沫消防车对储罐进行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台数应按着火储罐最大需要泡沫液量进行配备。
3)设有固定消防系统、油库总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二级石油库中,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3,或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时,应配备1辆泡沫消防车或1台泡沫液储量不小于7000L的机动泡沫设备。设有固定消防系统的一级石油库中,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3或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时,应配备2辆泡沫消防车或2台泡沫液储量不小于7000L的机动泡沫设备。
4)石油库应和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协商组成联防。联防企业或城镇消防站的消防车辆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作为油库的消防计算车辆:
①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能对着火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②在接到火灾报警后10min内能对相邻储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③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0min内能对着火储罐提供泡沫的消防车辆。
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min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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