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轨道交通立法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设施还来不及完善。我国第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北京地铁)于1969年10月建成通车;截至1992年10月,北京保持正常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总长43.5km,年客运量已突破5亿人次。1990年1月19日,上海地铁1号线开工建设,1995年4月10日全线建成通车。目前,上海市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已有1~5号线和磁浮线。2004年的客运总量达到4.8亿人次,2005年的年客运量已突破5.4亿人次。香港轨道交通第一条线路于1977年建成通车,到2005年8月,已有7条线路总长约91km,年客运总量已超过8.5亿人次,为港岛经济带来了举世瞩目的巨大经济效益。我国已建成轨道交通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天津、香港、广州、深圳、重庆、武汉、南京、大连和长春等城市,总长度达418km。相对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突飞猛进的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规范管理和法制建设则明显滞后。尽管城市轨道交通是我国的“新生事物”,管理立法涉及管理体制的调整、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经验的积累以及法规内容的梳理等诸多因素,需要一定的时间,但这个过程实在拖得太长。有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出台要落后运营10~20年,有的甚至到30多年之后才能出台较为完整的管理法规。这是城市轨道交通因管理不规范而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2005年6月28日,我国建设部发布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为全国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建立和完善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了法规性依据。各地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也相继建立了地方性法规。这就为建立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奠定了基础。城市轨道交通法规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就是明确规定依法承担运营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强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这就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强化安全管理的具体做法指明了方向。
(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是一个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设施、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和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与使用等一系列严密而系统的管理体系。
1.安全管理机构
这里所谓的“安全管理机构”是指建立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内部的、具有安全管理职权的管理机构。其职权是根据它的“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职能来确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本单位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2)规定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与权限。
(3)查处本单位轨道交通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
(4)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5)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
2.安全管理制度
运营企业都必须依法建立各自的安全管理制度。在企业中,不同的管理机构、不同的二级法人以及不同的职能部门,其安全管理职能是有所不同的。特别是设备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通信信号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行车管理系统和乘客服务管理部门等关键部门和系统,尤其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例如,车辆的日常安检制度及出车前的安检签认制度等。再如,轨道交通车站及线路控制范围内的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并公示《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运营服务标志”、“车站商业网点管理”、“车站、线路保护区管理”、“车站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和 “车站、车辆广告管理”、“运营服务规范”等制度;运营部门要建立《运营安全管理规定》、《运营安全技术规范》等一系列安全规范性文件,确保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有效。针对不同的管理职能,安全管理的对象、内容会有所不同,但各自的安全管理制度都应明确以下不可或缺的内容:
(1)安全管理的对象。要明确该制度管什么。(www.daowen.com)
(2)安全管理的措施。要明确该制度怎样管。
(3)安全管理的责任。要明确该制度由哪个单位或部门负责;执行人、管理人各负什么责。
(4)管理权限与责任。要明确该制度的管理范围、处置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还必须包括严格的安全信息传递、处理和储存制度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制度。形成安全管理、安全信息和安全监督检查全方位的制度系列。真正做到安全管理有法可依。
3.安全管理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人流高度密集的公共交通系统,关系到成千上万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心理安全。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责任体制。上至董事长、总经理,下至安全值班员,实施纵向自上而下逐级管理、逐级负责;横向互为制约、互相监督的责任体制。责任范围和责任界面明晰、公开、制度化并接受监督。企业的监察、纪检机构应将安全管理责任纳入监察、纪检的重要内容。坚决扭转安全管理表面化、无序化和“无责可问”的粗放状态,尽快进入科学的责任制度化、可监督管理状态。
4.安全管理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范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运营单位应针对不同的职能部门,梳理出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设施,实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部门之间、系统之间涉及安全的信息应共享,共同对全局的安全负责。在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建立系统安全监控、监测的管理方法和制度,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要进行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最大限度地提高系统运行的安全度和可靠性。
5.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及其岗位责任
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应作为运营企业在册编制定员,要吸纳具有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进入安全管理体系。要根据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本着“上层重管理,中层重监控,基层重操作”的原则,先设置岗位,后安排上岗。基层安全管理的岗位职责,着重管具体点、具体人和具体事;中层安全管理的岗位职责,着重管制订措施、制定办法;分片、分区段、分专业和分部门负责管理相应的基层安全工作;上层安全管理着重管定管理制度、定管理职责、定管理目标、定管理人员和定全局管理方案,负责全局性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和防爆等应急预案。各级岗位(从总经理到部门经理,再到基层工人)都应遵守岗位安全职责并把岗位职责制度化。安全问题一旦发生,立即有责可问、有责可查;处理安全事故就可以也必须“按责论处”。安全工作出色,防范效果明显,则根据岗位职责“按责论赏”。只有岗位职责明晰、公开并制度化,才能真正做到 “赏罚分明”,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员工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必须强调,所有安全管理人员不管是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还是改行的行政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管理职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而且是持证上岗。
6.安全管理资金
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资金是必须保障的。所谓“安全管理资金”包含较为广泛的内容,但归结起来无非就是日常开支和突发性安全事件处置的预备金。这应由运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内容和数量,以及突发安全事故的严重性、伤亡和物损的规模和发生概率等进行论证和计算才能最终敲定。而且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将由安全管理机构来管理,实行 “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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