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云大社会实践成果:未成年刑事司法分流改革的路径

云大社会实践成果:未成年刑事司法分流改革的路径

时间:2023-10-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加强合适成年人在刑事司法分流后的帮教工作。办案机关也反映流动未成年人是在刑事司法分流之后帮扶教育最为困难的群体。

云大社会实践成果:未成年刑事司法分流改革的路径

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的实施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刑事司法分流”作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在实践中仍然仅处于起步阶段。而完善刑事司法分流各个环节是保证项目能运行的重要制度因素,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路径建议:

1.触法未成年人背景下的恢复性司法

一直以来,恢复性司法都是热门却并不成熟的一个理论,它一反我国实践中遵循的报应性司法,强调以被害人为本位的恢复性正义。而恢复性司法被讨论较多的适用案件范围就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入恢复性司法不应当只是简单、例行公事式的非监禁惩罚手段。恢复性司法强调惩罚应当照顾“被害人谅解”的命题,而不是相信某个特殊的法律程序具有绝对的真理性。其目的并不在于让所有触法未成年人接受同样的教育,而是让触法未成年人承担起应负的责任,让被害人得到其满意的恢复式正义。陈瑞华教授提出的“私力合作模式”在实践中所呈现的趋势其实亦是偏向引入恢复性司法。在被告知监禁期较长或被判死刑的情况下,大多数犯罪人会选择规避和拒绝赔偿,这无疑给被害人带来了极大困扰。恢复性司法使刑罚留有了一定讨价还价的余地,给触法未成年人喘息的机会,更给予了被害人最大程度的利益保障,也让法院更人性化地判决和处理案件。

未成年人需要与被害人交谈、道歉、请求原谅。请求原谅不是惩罚的前提,而是惩罚的成就。触法未成年人的主动道歉、诚恳和解建立了双方的理解沟通桥梁,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被害人的消极情绪,这也是司法目的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恢复性司法也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尊严,如果触法未成年人屡教不改、拒不道歉,便失去了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适用条件,则应及时地停止恢复性司法的适用,避免给被害人造成更大恐慌。

2.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背景调查报告制度

其一,应当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将社会背景调查报告的制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同主体制作的多份社会背景调查报告之间存在差异与冲突,报告的质量也会参差不齐。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主导审前阶段的情况下,为避免公诉方过于强调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信息,防止法院偏听偏信,由中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作为制作社会背景调查报告的唯一主体,更加有利于保护触法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保障审判的公平公正。

其二,应当认定社会背景调查报告在量刑程序中的证据效力。社会背景调查报告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使社会背景调查报告对法院准确量刑和后期对触法未成年人的矫正方案的制定等提供有效的参考。就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的“横向构造”而言,引入“圆桌审判”并未对未成年人的形式庭审格局产生实质改变,应当在不改变程序控制权分配的情况下,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对分离,使社会背景调查报告在量刑程序中能够对司法裁判者形成有效的制约,增强庭审的平等对抗。该社会背景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3.完善合适成年人制度

首先,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权利与义务对合适成年人的工作起着监督作用,督促他们对照自己的义务尽职尽责。应当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使其意识到自己作为合适成年人在具体案件中如何保障司法公正、维护触法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义务,使得合适成年人明白自己的具体责任,可以有效解决合适成年人在实践中工具化和形式化的问题,使合适成年人制度与实践能有机结合。(www.daowen.com)

其次,健全合适成年人培训与考核制度。经过固定程序的选拔后,应当组织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相关专家对合适成年人进行滚动式培训,向其传授相关经验。后期定期的滚动式培训是为了适应不同时期、不同政策和文件的出台,以及各类知识的更新换代。即使合适成年人已具备相应知识,培训也能够使他们的知识储备更加完善。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并不是不变的,制定一套固定的合适成年人考核机制,针对那些能力过低、工作态度差、漠视触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或有重大过错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及时提醒、警告,屡教不改的,应当剔除出合适成年人队伍,以此保证合适成年人队伍的健康发展。

最后,加强合适成年人在刑事司法分流后的帮教工作。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应当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尤其是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的全过程。合适成年人应当协助有违法犯罪事实但未受刑罚处罚的触法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并且应将在个案跟进过程中收集和撰写的材料按照正式收发文程序转给所属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等部门。因为其与触法未成年人有大量的接触,使得触法未成年人对其更加信任,有助于后续帮教或者矫正的顺利开展,更好地帮助触法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4.实现流动未成年人异地矫正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分流项目的落实,除了各个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配合以及创新,最为重要的就是对未成年人后期帮扶制度的落实。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流动性强,2017年K区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仅有2起案件是K区辖区内户口,其余均为非本辖区流动未成年人。办案机关也反映流动未成年人是在刑事司法分流之后帮扶教育最为困难的群体。

触法未成年人的异地矫正在实践中是普遍的难题。具有教育需求的未成年人的矫正应当在受教育地的社区进行矫正,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复学和回归社会。只变更执行地不变更审监机关的“单一变更制”变更不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应当有条件的适用变更执行地、变更审监机关的“双变更制”。

加强跨区域帮扶教育的沟通协作,建立稳定的文书交接制度,保证了触法未成年人案件在转移至异地时的材料、方案等的顺利交接。除此之外,社区矫正人手不足,且专业知识欠缺,司法局除加强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外,还应积极鼓励NGO组织(非政府组织)在各区域内积极参与未成年人帮扶教育活动。

5.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分流项目的人员及资金保障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以及行政相关部门都需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和队伍。这些无一例外都需要资金支持。因此需设立专项资金建立相关基地,至少应当在市一级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分流项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区县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分流项目,且该项资金应当由专门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并根据项目进度拨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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