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改变刑事诉讼构造不兼容的现状。长期以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虽在具体制度上同成年人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是在纵向构造中仍然呈现出“流水线式”的诉讼构造,此种诉讼构造受传统犯罪控制模式的影响较大,体现在实践之中,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大于相互制约,特别是过分强调配合与正向制约,而反向制约功能不足,未成年人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分流容易呈现“重打击,轻保护”的分流误区。所以,欲扭转刑事诉讼构造不兼容的现状,其一是应当在庭审结构中构建一个中立而有益于维护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部门——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全程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其作为中立性机构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主体,应当被赋予法定的监督权,使其能够对检警机构在剥夺和限制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司法审查的权力;其二是切断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因果联系,破解现阶段法检双方的合意格局,具体而言就是要确立刑事庭审之中的直接言辞原则,应该明确刑事卷证的使用条件、范围、方式以及宣读禁止之情形,使形式庭审实质化;其三是依据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点,强化法定代理人和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并扩大其诉讼活动参与范围,使未成年人的辩护权得以充分保障。
第二,在量刑程序之中应该引入更多未成年人关护群体的参与。就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的“横向构造”而言,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仅从形式上引入了“圆桌审判”,并未对未成年人的形式庭审格局产生实质改变,应当对未成年人审判设立有别于成年人的刑事庭审构造。在不改变程序控制权分配的情况下,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对分离,在量刑程序增加更多中立主体参与。例如:在量刑辩论环节中可引入了解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教育机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和共青团等未成年人关护组织的参与,使未成年人方足以对抗追诉的一方,使其在量刑程序中能够对司法裁判者形成有效的制约,增强庭审的平等对抗性特征。(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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