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调研和实证分析,我们发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分流机制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触法未成年人社会背景调查情况、合适成年人功能、对刑事司法分流触法未成年人的支持体系这三个方面阐述在实践中的分流问题。
1.触法未成年人社会背景调查不全面
触法未成年人社会背景调查是围绕触法未成年人的生活背景、成长经历、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前后表现、回归社会的家庭和社会支持条件等情况开展的调查工作,目的在于通过详细反映和分析上述情况为办案机关合理处置触法未成年人提供参考。社会背景调查报告对于办案机关是否决定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司法分流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具有重要影响。在侦查阶段,未成年人社会背景调查报告是侦查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考虑因素;在审查起诉阶段,社会背景调查报告在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起参考作用;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尤其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调查报告是重要依据。
在Y省,对触法未成年人以取保候审方式进行刑事司法分流时,需要评估其社会危险性,而社会背景调查报告就是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重要参考。在侦查阶段,K区社会背景调查除少数委托给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开展外,主要由公安机关以打电话的方式进行。由于案多人少和经费不足等原因,即使对部分案件办案人员会亲自到触法未成年人的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也存在积攒调查目的地一致的案件一并开展的情形存在。对于公安机关未采取刑事司法分流措施且认为具有逮捕必要性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到达检察院后其需对公安移交的社会背景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社会背景调查报告也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司法分流的重要参考,但实践中检察机关会要求公安机关或者委托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对存在严重缺陷且影响案件审查的社会背景调查报告进行补充或重新调查。
2.合适成年人功能形式化
表2 2016—2018年K区适合成年人的结构分布统计表
来源:《2016—2018年K区合适成年人名册》。(www.daowen.com)
K区于成立后便依据《L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建立合适成年人队伍,为了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案件的规范性,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颁布了《K区合适成年人工作办法》,每年定期更新合适成年人名单,按期对名单内的合适成年人进行培训,学习《L市合适成年人服务记录手册》的具体内容。但是K区合适成年人制度仍然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合适成年人队伍结构有缺陷。K区合适成年人由法律专业大学生、心理辅导师、各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以及志愿者等组成,基本上能够满足K区的需要。虽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占K区合适成年人队伍的一定比例,但是他们本职工作繁忙,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案件的情况少。这就会导致其他合适成年人工作量增加,也会影响合适成年人的工作质量。其次,K区合适成年人中大学生也占有相当比例,然而大学生学业繁重、大多数大学生寒暑假都不在K区等原因,无法在案件发生时及时参与。所以无论是大学生,抑或是机关工作人员,都难以保证能够及时且全程参与到刑事司法分流的各个环节中来,由此可以看出K区合适成年人的结构还有很大的优化空间。
第二,合适成年人存在形式化的可能。Y省要求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联系或不能到场,必须联系合适成年人,待合适成年人到场后公安机关才可进行相关讯问。因此合适成年人在侦查阶段便已经介入具体案件。但是K区合适成年人在参与讯问前,有时无法具体了解到案件情况以及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只能与未成年人就案件之外的信息进行交流,也难以充分了解到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有无需要帮助等具体情况。其次,K区合适成年人在讯问中有时不能发挥积极作用。合适成年人旁听整个讯问过程,难以触及讯问过程中涉及的犯罪事实问题,只能从程序上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仅与触法未成年人积极沟通,就其疑惑的内容进行解答,对其紧张情绪予以抚慰。
第三,合适成年人缺乏与未成年人的沟通机制。在访谈中调研组了解到,K区合适成年人往往都是在讯问中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具体情况,缺少在讯问前的沟通机制。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在“纵向结构”上呈现“流水式作业”的特点,如果案件在某一环节无法充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合法以及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具体权利,在之后案件程序阶段也难以弥补该问题,可能会致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缺乏参考材料,从而影响检察院作出批捕、审查起诉决定,可能会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产生影响,也可能会使后期矫正方案缺乏可参考性内容而难以进行。
3.对刑事司法分流触法未成年人的支持体系不足
当前,K区对刑事司法分流后的触法未成年人的支持体系不足,尤其是行政支持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两方面。刑事司法分流后的触法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制度构建上虽然存在行政支持体系,但实践中有时难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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