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触法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中,检察院未检组针对公安机关做的部分不够详细的社会背景调查报告,可以委托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重新制作更为详细的社会背景调查报告。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提交社会背景调查报告给检委会,并向他们提出关于是否分流该触法未成年人的建议。由检委会最后作出是否采取刑事司法分流措施的决定。如果检委会作出起诉的决定,则该案件移送到法院,进入审判阶段;如果检委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则该案件进入刑事司法分流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采取的刑事司法分流措施包括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将会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因素作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他们的考验期。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检察院与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合作进行帮教。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K区检察机关成立未成年人检察组,配备“1名员额制法官+1名检察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办案模式负责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侦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即该案件在侦查程序时检察官便会对未成年人案件形成较为系统的把握,对案件能否分流的主观判断也是形成于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随着证据收集和侦查活动的终结,除非有其他证据出现,一般此种分流的预判不会轻易发生改变。
在我国“流水线式的诉讼构造”中,审查起诉的活动没有形成较严格的控、辩和审三方格局的出现,亦从诉讼构造来说审查起诉活动并不能将其称之为传统意义上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活动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附条件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中检察机关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在该阶段检察机关亦会参考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以及在案证据对刑事司法分流的条件作出判断。(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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