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云南大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设计

云南大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设计

时间:2023-10-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与一般侦查程序的不同设计在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与对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存在程序差异,主要体现在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则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云南大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设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与一般侦查程序的不同设计在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与对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存在程序差异,主要体现在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则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在K区,合适成年人由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派遣,因此当触法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参与讯问时,公安机关将委托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派遣合适成年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后将了解到的未成年人情况反馈至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经过与公安机关进一步沟通了解,提出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建议。公安机关结合案情参考社会背景调查报告的内容做出是否分流的决定。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的,将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综合案件情况,在审查逮捕时可能会再次进行社会调查(自行调查或委托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调查),最终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一旦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意味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司法分流措施,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则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至少在侦查阶段无需被继续羁押。

在侦查程序中虽然在第一次被讯问之时便有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但侦查程序设计中公安机关更重视证据收集的充分性和完整性,为了便于侦查活动的开展以及证据收集,通常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一般在派出所或刑警大队讯问后的24小时内便会移送看守所进行刑事拘留。侦查阶段被关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之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才能被变更为“非强制措施”。造成该类后果的主要原因,其一是侦查程序受制于我国“流水线式的刑事诉讼构造”影响。侦查程序特别是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可以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没有中立的机构对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其二是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等未成年人司法项目责任单位的社会调查报告并未能及时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分流产生影响;其三是传统侦查程序重视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充分性,公安机关未能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给予重视,在传统侦查程序设计中便会形成公安机关“重打击,轻保护”的惯性司法,增加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分流在其他环节的分流压力。(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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