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执法的概念
执法,亦称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行、运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我们这里使用狭义执法的概念,即教育执法指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权限,适用职业教育法制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的主要形式
根据教育行政执法的实践,主要的执法形式有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等。
1.教育行政许可
这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赋予其从事培训、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并颁发书面证明文件的行为。行政许可主要集中在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此外也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对各种教育活动的批准、审核、认定等。
2.教育行政处罚(www.daowen.com)
这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行为。它以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教育法制为前提,是一种否定式的法律评价后果。通过行政处罚,惩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恢复遭到破坏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社会力量办学活动中,违反职业教育法制规定的,依照职业教育法制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办学、暂扣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3.教育行政强制措施
这是指为保障教育行政处理决定的有效执行或避免、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或制止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防止其进一步持续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义务职业教育法制》第十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另外,《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如果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审批机关可以予以接管,接管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4.教育行政强制执行
这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拒不履行职业教育法制规定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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