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职业教育已经形成了一种多元办学的格局,办学主体主要有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等。
(一)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树立只有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才能实现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的观念,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经济、科技、教育及其他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把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与大面积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结合起来,组织政府各部门制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劳动者培训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调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形成职业教育的发展合力,共同发展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振兴当地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统筹,发挥各部门的作用,集中力量办好一两所综合性的骨干示范学校,克服分散办学和重复办学带来的资源浪费。同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还有责任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二)行政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有责任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它们举办的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行政和组织,办学面比较大,它们举办的职业教育机构的服务面也比较广,既为本系统培养技术人才,又面向社会,为社会服务。在新的体制下行政组织的职能正在逐步转换,但无论如何,行政组织举办职业教育的职责不应该削弱,而应该继续加强。
行政组织和行业组织在办好自己举办的职业教育机构的同时,还要负责对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包括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毕业生就业等方面。(www.daowen.com)
(三)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
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实现企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一项根本措施。在企业内部,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因此,企业应当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既可以单独办学,也可以联合办学,还可以委托办学。
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在招生、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对民办职业学校与其他职业学校要一视同仁,并在可能条件下,对民办职业学校的用地、基建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引导和管理,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也要自觉地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管理。
不管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还是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是联合办学的要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是委托办学的也要签订委托办学合同。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