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一词在我国古代文献中早已出现,但使用很少。解放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称为“革命法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规定,“法制”一词才被广泛使用。而“教育法制”是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二十五条中才正式使用。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开始进人依法治教的新阶段,职业教育法制一词也开始被广泛使用。
贯彻执行《职业教育法》的首要问题是弄清什么是职业教育法制。目前,我们对职业教育法制的内涵有三种不同的理解。
首先理解为职业教育法律和制度或职业教育法规制度,也指有关职业教育法律和制度条文,少数情况下的职业教育习俗,这是静态理解。现代社会职业教育中,重要的职业教育制度通常都由职业教育法律规定或都在相应职业教育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生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教育法律和制度或职业教育法规制度又是指职业教育法律化和职业教育制度化。但是职业教育法律化和职业教育制度化二者显然是有区别的,职业教育法律化的确是一种职业教育制度化,但职业教育制度化并非就是职业教育法律化。
其次理解为职业教育法规系统。职业教育法制应当包括职业教育立法、职业教育执法、职业教育司法、职业教育申诉、职业教育纠纷调解与仲裁、职业教育法规宣传、职业教育法规的研究、职业教育法制观念的树立、职业教育执法监督等纵横系列环节,形成职业教育法制系统,其中缺少或削弱任何一个环节,职业教育法制的健全亦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但这种理解重点不突出,没有充分揭示职业教育法制的本质内涵。(www.daowen.com)
再其次理解为职业教育法治。职业教育适宜的管理有各种手段,《职业教育法》颁布前,我国主要靠“红头”文件和行政手段管理,甚至有时是“首长”管理。尽管这种传统手段在《职业教育法》颁布执行后,仍然是不可缺少的,但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实践已充分证明,它已不适应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现代职业教育要求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手段——职业教育法治,即严格依照职业教育法律办事。这种理解虽然揭示了职业教育法制的本质内涵,但是仍然显得不够充分,具有片面性。
职业教育法制的内涵十分丰富,它是一个反映多层次、多结构的概念。因此,我们在揭示其内涵时,不仅要考虑静态的法律制度,而且要考虑动态的职业教育立法、职业教育执法、职业教育司法、职业教育执法监督等活动及其过程,亦要考虑职业教育守法、职业教育护法等内容。因此,职业教育法制应理解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职业教育法规系统、严格依法治教的有机统一,其核心是严格依法治教。我们只有全面理解了职业教育法制的内涵,在贯彻执行《职业教育法》、加快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规系统的同时,重点抓住严格依法治教环节,我国职业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才能真正走向依法治教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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