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与教育部的动员部署

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与教育部的动员部署

时间:2023-10-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者,才能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2001年1月4 日教育部召开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

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与教育部的动员部署

教师职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其内容包括教师职业资格分类、教师职业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以及罚则等。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者,才能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具备教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师职业。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但是,教师资格只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备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具有教师资格,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聘为教师工作,只有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聘任后,才能成为教师。

我国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等七种。教师资格条件包括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四个方面。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几种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可以认定教师资格的机构主要分两类:一是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为委托受理机构,负责本校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二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委托受理机构,如县(市、区)教育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各级各类师范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就是要培养合格的新师资。学生可以在临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修学有关课程及思想品德鉴定的证明,向毕业后拟任教的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资格。各认定机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直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我国《教师法》和配套的《教师资格条例》均起草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中期颁布,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社会的变革,其中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太符合时代与教育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对教师资格法定的学历标准偏低;二是对教师资格及其证书的有效期没有规定,长期有效不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素质的提高;三是忽视教师职业资格的全面认定;四是没有考虑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资格特点;五是强调任职资格的学历标准,忽视职业教育师资的实践性要求。

专栏:

教师资格十年路

1993年10月31日《教师法》颁布。在第三章的资格和任用中的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通过。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1995年12月12 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8号令,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在《教师资格条例》中对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申报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www.daowen.com)

1996年1月教育部下发《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至1997年底,完成了1993年12月31日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教师资格过渡工作。

1998年4 月至1998年底,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

2000年我国出版的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首次将我国职业归并为八大类,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一类。

2000年9月23 日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制度在全国开始全面实施。

2001年1月4 日教育部召开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

2001年4 月1 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全面实施进入实际操作阶段。1994年1月1 日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将可以根据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获得教师资格。

引自《中国教育报》2002年2月10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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