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是人与职业的结合
人们生活在一个职业社会中,所以对职业并不陌生,人们从事的社会工作都属于某一种职业,不同职业的有机组合构成了人类和谐共处的社会系统。职业是社会向人们提供的工作岗位,人们找到工作岗位就是“就业”,就业通常表现为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并能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人们习惯上把获得相对稳定的职业叫做就业。按照国际惯例,只要符合就业条件,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都可以视为就业。从科学意义上讲,就业是指生产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组合,使有生产能力的劳动者从事某种生产或社会服务,进入生产过程。换言之,就业实质上就是一个“人”与“职”结合的问题,通过职业教育可以进一步实现人与职业的优化组合,提高生产效率。
(二)影响就业的主要因素
现代社会政府的重要职能就是解决劳动者的就业问题,就业问题既是政治问题也是经济问题。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劳动人口的就业水平较高,表现出来的是社会安定、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其中,发展经济是拉动就业的重要杠杆,因为经济发展将增加社会就业机会、扩大就业容量,从而提高就业率,所以,围绕解决就业问题发展经济是各国、各地区关注的焦点。但是,就业问题是一个比经济更复杂的问题,经济只是影响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现有生产的规模及其装备水平、现有生产结构和投资结构以及新的投资的增长率等,对就业者的数量、结构、层次和素质会有相应的要求。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就业人口的数量和就业人口的增长速度。因为经济的发展与人口的增长,以及人口的素质之间往往处于不平衡状态,像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如何把人口优势转变为生产力优势是对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提出的重大课题。因此,处理好人口增长、经济发展与教育的结构调整与发展的关系,对解决就业问题至关重要。
(三)就业期与职业教育
就业是每个成年人主要的社会活动,虽然个人的就业及其发展情况受个人的智慧、个性、家庭、社会职业结构、机遇等因素的影响有一定差别,但社会学家一般将人的就业期划分为五个阶段:
1.就业萌芽期
儿童通过家庭、亲友、学校开始接触社会、职业,并对未来工作有一些朦胧的设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此,让儿童比较广泛地了解职业世界,逐步强化成人后要从事一个职业、成就一番事业的意识,并转化为学习的动力。
2.就业预备期
也就是在初中阶段,有的学生将面临就业或在升学选择中确定升学方向,需要接受一些职业指导和初步的职业技能训练,为就业或升学做准备。
3.就业尝试期
在16~25岁期间,人们开始就业,参加正规劳动,但其间工作变动现象普遍存在,开始向就业过渡,进行就业试探、适应、调整,是就业发展横向摆动的不稳定时期。
4.就业稳定期
从25岁左右到60岁左右,是就业的确定期,工作性质和领域相对稳定,就业地位不断巩固、提高,就业状态持续发展。一般以40岁左右为界,之前属于追求发展阶段,而之后则进入稳定阶段。从业人员根据职业和个人发展的需求通常接受一定教育、职业培训或自修学习,使自己不断适应工作的需要。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是这一时期的学习特点。(www.daowen.com)
5.退休期
60岁左右开始结束正式职业生涯,但就业活动可能将继续。由于教育发展趋向终身化,现代的人们不论在就业前、就业中,甚至退休后都与教育结下不解之缘。
(四)就业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就业市场化、失业公开化、劳动有保护、失业有保障”的格局开始形成,相应的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1.劳动预备制度
从1999年起,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业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参加劳动预备制的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组织指导其就业和自谋职业,并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
2.就业准入制度
所谓就业准入制度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的制度。通过实现就业准入控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促进劳动者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使人力资源开发纳入良性发展轨道,实现就业方式的根本转变,即从计划的安置型就业转为依靠素质进入市场就业,从而促进劳动者改善素质结构和提高素质水平。就业准入制度从2000年7月起施行,首批90个技术工种(包括: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农村牧渔生产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4类)。
3.劳动合同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上述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根据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数字,截至1999年6月,全国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达10708万人,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8.1%。可见,劳动合同制已经成为基本的劳动制度被普遍施行。实行劳动合同制从根本上打破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没有法律约束的、依附于国营单位的终身就业制,解放了劳动者的就业观念,从机制上解决了劳动者依法自由的就业权和自主的就业选择权的问题,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利于人力资源配置的新格局。
4.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保障性,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互济性,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普遍性,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一般在所有职工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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