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OT 模式
BOT 是“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给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项目,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在此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协议期满根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企业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的一种模式。BOT 模式适用于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的盈利潜力的项目。其运作结构如图1-1 所示。
图1-1 BOT 融资模式运作方式
BOT 模式又衍生出了BOOT、BOO 等相近似的模式,这些模式一般被看作BOT 的变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私人拥有项目产权的完整性程度不同(表1-1):
表1-1 BOOT、BOO 与BOT 的比较
TOT 是“移交-经营-移交(Transfer-Operate- Transfer)”的简称,具体是指:中方在与外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商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外商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商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中方。
2.BT 融资模式
BT(建设—转让)是BOT 的一种演化模式,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按合同规定赎回。这种模式适用于建设资金来源计划比较明确,而短期资金短缺、经营收益小或完全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政府面临的任务目标和项目特点,BT 模式涉及的适用范围总体上讲是:前期工作成熟到位、急需投资建设;建设资金回收有保障,但回收时间较长(一般在10年以上);项目的中长期筹资能力较好,短期融资较困难。其使用范围包括:土地储备整治及开发(BT);城镇供水项目(BT 或BOT);污水处理项目(BT 或BOT);水电,特别是小水电开发(BT 或BOT);河堤整治开发建设(BT);部分水源建设项目(BT)。
3.采用BOT、BT 模式时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
采用BOT、BT 有助于缓解水利建设项目业主一段时间特别是当前资金困难。但具体操作中存在项目确定,招标选代理业主,与中标者谈判,签署与BOT、BT 有关的合同,移交项目等多个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标的确定等诸多环节。其中,BT 方式还存在到期必须回购付款的资金压力。这些都需要注意应对,确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1)完善机制,寻求法律支持。
项目的谈判中、签订中、履行中以及转让中寻求法律的支持是客观的需要,这对于项目的健康有序运行十分必要。
(1)在项目的谈判中。
当采用BOT、BT 方式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应请律师参与商务谈判、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等。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从优确定投资者,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查整个招投标过程,特别是对开标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公证。(www.daowen.com)
(2)在协议签订中。
BOT、BT 项目企业确定后,项目业主应与该项目承包商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书》。这个合同书是BOT、BT 项目的核心协议,此后的一系列协议,都应依据此合同展开。项目业主应运用法律程序(如公证方式)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上,确保这一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如果项目承包商由多家投资者组成,投资者之间也必须提交联合的法律文书。依照国际惯例,各类法律文书都应办理公证,使BOT、BT 项目更趋规范化。
(3)在项目转让过程中。
BOT、BT 项目的投资方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后,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组织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BT 方式的投资方可申请BT 移交;BOT 方式的项目进入经营,到期后提出移交。在项目转让过程中,相关各方应请法律机构或公证机构参与。
2)给予BOT、BT 项目承包商比较合理的条件
以BOT、BT 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带不走,相比有的投入产出企业,BOT、BT 项目企业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制定对BOT、BT 方式投资者比较合理的承包条件,如价格、融资的财务费用、支付条件等,以消除BOT、BT 项目投资者的顾虑,把BOT、BT 项目投资者利用降低工程质量、加大建设费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资转移到确定的合同条件上来。
3)强化对项目的监督
强化对BOT、BT 项目的监督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1)确定指标。
要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完工日期,并确认投资方投资额等,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并明确规定每一指标的上、下限。
(2)严格监督。
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企业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对项目的设计、项目招投标、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督与管理,有权向投资方提出管理上、组织上、技术上的整改措施。
(3)强化法律。
若发生私自更改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可诉之法律。实行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承包人有分包嫌疑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承包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并配合调查,如分包成立则按违约处理。
4)注重风险防范,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
首先,组建一个专业小组,形成依据完善的防范风险的合同条件;其次,充分预见经济、技术、质量、融资等各类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最后,力求各种审批和法律手续完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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