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官方忙于加强中央集权,防范地方割据势力,未开放地方官学的兴办,中央也只是继承了原来的国子监。到北宋中叶,统治秩序已基本稳定,于是先后有三次兴学之举:
(1)庆历兴学。由范仲淹(989—1052年)主持推动。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任参知政事,主持朝政,积极筹划兴学,当年九月奏上的《答手诏条陈十事》,作为庆历新政的纲领,其中前四项都与科举教育改革有关。在范仲淹的推动下,宋祁、王拱辰、张方平、欧阳修等八人合奏:“教不本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核名实;科举束于声病,学者专于记诵,则不足尽人材。”呼吁兴学以培养人才。次年,朝廷正式下诏兴学,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诏州县立学,选部属官或布衣宿学之士为教授,并立听讲日限,规定士须在学校习业300日,方许应举。这项措施旨在避免学校流于形式,沦为单纯为应试举人取解的场所,进而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振兴太学,选用拥护新政的著名学者石介、孙复主持太学讲席,将胡瑗(993—1059年)的苏湖教法引进太学。胡瑗字翼之,江苏泰州人,与孙复、石介并称“宋初三先生”,是北宋著名教育家。他早年在苏州、湖州两地州学讲学20多年,主持苏湖州学期间,一反当时盛行的重视诗赋声律的学风,提倡经世致用的实学,主张“明体达用,”设立经义斋和治事斋,创行分斋教学制度。经义斋主要学习六经经义,属于“明体”之学;治事斋分为治民、讲武、堰水、历算等科,属于“达用”之学,学生可以主治一科,兼学其他科。胡瑗的苏湖教法,创立分科教学和学科的必修、选修制度,在世界教育史上也是最早的。
第三,设立四门学,允许八品至庶人子弟入学,扩大了中小庶族地主子弟入学深造的机会。
第四,改革科举考试方法。科举考试先策论,后诗赋。
庆历新政实施不过一年多,便在旧官僚权贵集团的强烈反对下失败,兴学也告夭折。但毕竟促成了宋代学校教育的兴起,一些改革措施对后世也有重大影响。
(2)熙宁兴学。宋神宗继位后不久,再次出现改革的政治局势,朝野上下就围绕着学校和科举如何培养、选拔人才的问题,展开热烈争论,开始了内容更为广泛、深入的变法运动。主持和推进熙宁兴学的代表人物,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和学者王安石。
早在嘉佑三年(1058年),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提出了涉及教育、科举、吏治弊病的系统改革方案。王安石认为,造成当时社会种种弊端(如:财力日困、风俗日坏)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才不足,用人不当。为此,他在上书中提出了“教,养,取,任”的造就人才的四项纲领:
“教”是培养人才。要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学校系统,要使“朝廷礼乐刑政之事,皆在于学。”这样才能培养出“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的人才。
“养”是给人才以合理待遇。即“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要保证人才有充足的物质待遇,同时以制度和道德规范来约束他们,对违反者以法制裁。
“取”是选拔人才。要通过自下而上的推荐、选拔,经严格考核,“然后随其德之大小、才之高下而官使之”。
“任”是任用人才。要根据人的专长任以适当职务,并“使之得行其意”,充分施展个人才干。只要胜任,就应保持稳定,不要频繁调动;如不称职,就应坚决罢免。
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任参知政事,主持变法大计。此后,朝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兴学诏令。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革太学体制。熙宁四年(1071年),在太学实施三舍法,将太学生员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个等级,生员依学业程度,通过考核,依次升舍。初入学为外舍生,原无限定名额,相当于预科生或旁听生,后定额为700人。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上舍生定员100人。平时有品行(“行”)和学业(“艺”)的考察记录,每月由任课教师举行“私试”,每年由学校举行“公试”,外舍生考试和平时行艺合格者可依次升入内舍。内舍生定员200人,每两年由政府派员与学校会同举行上舍试,考试和平时行艺合格者可依次升入上舍。优等者荐入中书,上舍生可兼任学正、学录之职,其中学行卓异者,可由太学主判、直讲荐于中书,直接做官,等于科举及第。其他人根据学业成绩,可分别得到免发解、免省试的待遇,等于减少了部分科举考试的程序。三舍法的实行强化了学校的职能,使在校的学业与前途直接挂钩,从而有力地保障了日常教学的进行,并使得学校教育的课业与考试更加规范化。王安石的长远目标是通过三舍法使学校取士逐步取代科举取士。
随着三舍法的推行,太学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元丰二年(1079年)扩充太学为80斋,斋各5楹,每楹30人。外舍生扩大员额为2000人,内舍生300人,上舍生100人。为了保障太学的正常教学及其经费开支,每年拨钱2500缗作为教育经费,又从州县田租、屋课息钱之中提取部分钱款补充学费之不足,为宋代太学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保障。
第二,颁布《三经新义》。为了统一经学,熙宁六年(1073年)设经义局,王安石亲自修撰《诗》、《书》、《周礼》三经义。由朝廷正式颁行,成为官方考试、讲经所依据的标准教材。
第三,举办专门学校,以培养具有一技之长的人才。熙宁五年(1072年),复置武学。熙宁六年(1073年)设置律学。此外,还设置了医学,分为方脉科、针科、疡科,设教授一员,学生300人。
第四,扩建和整顿地方官学。一是设置诸路学官,学官任免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全权负责管理当地教育,地方当局不得随意干预学校事务。朝廷还为地方学校拨充学田,从而在物质条件上为州县学校的维持提供了保障。熙宁四年(1071年),诏令诸州“给学田十顷为学粮,原有学田不足者益之,多者听如故。”在诸州普设学田,解决了多年来州县学校经费不济的问题,为州县学校的长远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3)崇宁兴学。王安石辞职和宋神宗去世后,朝廷内部新旧两派展开了拉锯式的斗争,政策反复多变。到宋徽宗即位后,打起继承先皇(神宗)之政的旗号。崇宁元年(1102年),尚书右仆射兼门下侍郎蔡京奏请兴学贡士,朝廷随之发布一系列诏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州县普遍设学。县学亦置小学,在各地方学校也实行三舍法。县学生可升入州学,州学生可贡入太学。至此,形成了遍布全国州县的学校网络,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在分布的范围上,都远远地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兴学。(www.daowen.com)
第二,扩建太学。崇宁元年(1102年)在京城南郊营建太学之外学,赐名辟雍,仿《周官》外圆内方之制,屋1872楹;太学专处上舍、内舍生,外学专处外舍生。诸路贡士初至,也皆入外学,经考试合格补入上舍、内舍后,方可正式进入太学。上舍名额200人,内舍600人,外舍3000人。
第三,以学校取代科举取士。由于天下已普遍设学并实行三舍升级制度,崇宁三年(1104年)诏罢科举,士人全部由学校升贡,每岁考试上舍生如礼部试法。次年赐上舍生35人及第,以后又间行科举,与舍选并行。宣和三年(1121年)恢复科举旧制,但太学仍保留崇宁定制。
第四,兴办专门学校。崇宁三年(1104年)设置书学、画学、算学等专业学校,采用太学三舍法考选取士。崇宁时期的画学是中国古代唯一举办过的专门美术学校。
宋代的学校教育制度是在三次兴学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就总的格局来看,宋代的学校教育制度仍大体沿用唐制,形成以国子监、太学为核心的中央官学和州县学校为主体的地方官学两大系统:
(1)中央官学
国子监是国家管理学校的主要机构,又是国家的最高学府。官员七品以上子弟可入国子学,较之唐代有所放宽。国子监北宋前期设判监事2人,总管监事;直讲8人,讲授经术;此外有丞簿和专管刻书之责的书库官和监门官各1人。元丰以后,改设祭酒一人,分掌各项事务。
太学招收八品官员以下的子弟和庶民的俊秀者,设立后,取代国子监成为国家最高学府。在王安石兴学时太学实行三舍法。太学人数时有增减,最盛时期在崇宁元年,上舍生200人,内舍生600人,外舍生3000人。校舍建筑相当完备。课程内容,基本以《五经》为教材,南宋中期逐渐增入程朱语录及《四书》。太学设博士10人,担负教授经术和训导的责任。考试之法,主要有私试、公试两种。私试一月进行一次,孟月试经义,仲月试论,季月试策,由学官主持;公试一年举行一次,初场考经义,次场考策论。
宋代中央官学尚设有若干专门学校,分别由国子监和各职能部门统辖。
①律学。宋初于国子学中置教授法律的博士。熙宁六年(1073年)单独设置,隶属于国子监。入学资格为命官和举人。分断案及律令两科,习古今刑书,新颁条令第。
②算学。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建立,隶属于太史局,学生定额210人。入学资格为命官和庶人。学习《九章》、《周髀》、《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算法及天文等。此外须兼习一小经,愿修大经者听便。
③书学。徽宗时立,由翰林书艺局管辖。习篆、隶、草三体字,兼习《说文》、《尔雅》、《论语》、《孟子》,自愿修习大经。
④画学。徽宗时立,由翰林图画局管辖。学生分“士流”与“杂流”。宋代的画学是中国古代最早的美术专业学校,学生除习绘画外,须习《说文》、《尔雅》、《方言》、《释名》四种书。“士流”须兼选习一大经一小经;“杂流”则诵小经或读律。
⑤医学。宋初设立。初属太常寺,神宗时隶属于提举判局。后改属国子监,后又改隶太医局。医学分为方脉科、针科、疡科。方脉科的教材以《素问》、《难经》、《脉经》为大经;以《巢氏病源》、《龙树论》、《千金翼》为小经。针、疡二科的教材,除去脉经另增三部针灸经。
⑥武学。仁宗时立,不久即停废。神宗时重又建立。学生以百员为额,习诸家兵法,弓矢骑射等术。南宋亦设武学。
(2)地方官学
宋代地方官学有州(府军监)学和县学两级。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开始诏诸州、府立学;学者200人以上,允许设置县学。崇宁元年(1102年)要求所有州、县一律置学。崇宁三年(1104年)确定“增县学弟子员,大县五十人,中县四十人,小县三十人。”各学教官称教授,州学二人,县学一人。教学内容主要是经义和诗赋。宋代地方官学在学校管理方面稍有改进,主要是:
①设置主管地方教育的行政长官。崇宁二年(1103年)置各路提举学事司,掌一路州县学校,每年前往各州县巡视一次,考查教师之优劣及学生的勤惰。
②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通令全国各学一律采用“三舍法”,由县学生选考升入州学,州学生可贡入太学。
③拨给学田,保障经费。仁宗即位初,即诏赐兖州学田。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诏诸州给学田以赡士,从而为地方官学的持续发展提供了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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