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名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都需要与用人单位、学校签署“三方协议”。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一)就业协议的内涵
就业协议,乃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是由学校作为推荐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协议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在接收应届毕业生时都要签订此协议。就业协议的法律特征主要为:
1.主体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签订方之一,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
2.内容
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其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就业协议三方主体在安排就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它不涉及毕业生在具体工作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合同类型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就业协议适用于«合同法»。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对毕业生及用人单位有约束力。该协议一般由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二)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①毕业生应按国家法规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②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③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④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⑤其他补充协议。
(三)就业协议的订立
1.订立的原则
三方协议签订原则是指三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校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2.订立的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其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应为要约。
(2)承诺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做出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
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烦琐和具体,有时很难明确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比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再选择其他单位。又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也应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出尔反尔,以未正式签协议为由,置学校信誉于不顾,在这个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签约,这样也浪费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四)就业协议的签署流程
①毕业生本人填写“就业协议书”;
②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情况下,上级主管单位栏应填写人事局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以便派遣和迁移户口档案;如若招聘单位是部队、中央单位、省管企事业单位只需加盖单位公章即可。毕业生于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暂时无法办理户口、档案转移手续,可凭借与单位签署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关系,签订就业协议书。)
③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本人将“就业协议书”交至学校院系,由学校院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纳入就业计划派遣;
④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本人将“就业协议书”交至学校就业指导科(或相关负责部门),由就业指导科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⑤毕业生、用人单位各留一份,学校留两份(其中一份交至学校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五)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www.daowen.com)
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同意视为无效。如有的协议经学校审查认为对毕业生有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可不予认可。
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六)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1.就业协议书的发放
就业协议书由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根据生源统计的情况统一印制,原则上每个学生只有一套(一式四份)。高校对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名毕业生只能领取和使用与自己编号对应的就业协议书,因此毕业生在领取协议书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定向培养毕业生、国防生、保研学生高校将不发放就业协议书;而免费师范生与非免费师范毕业生使用不同的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在领取到就业协议书后,应及早与用人单位确立就业关系,及时签订协议书或其他书面的协议材料。对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口头协议,高校及其就业主管部门不予认可,不负见证责任。同时,协议的签订应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校方不会在空白协议上提前签章。而对于以下情况,高校也不会对毕业生就业材料签章:拟签约学生不在当年的毕业生序列中;拟签约毕业生属于定向培养,但要求与非定向单位签约的;拟签约毕业生属保送研究生而未撤销保送资格的;毕业生已签约且未与原单位解约而申请和新单位签约的;拟签约毕业生使用与自己的协议书编号不一致的协议书签约的。
2.就业协议书的更换和补发
原则上学校为每名毕业生只提供一套就业协议书,确因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后可以更换或补发一次且仅一次就业协议书,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因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的,需用人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解约证明或函件,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毕业生持原就业协议书、申请表和用人单位解约证明到就业中心更换就业协议书。
因毕业生单方面违约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的,需用人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解约证明或函件,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毕业生持原就业协议书、申请表和用人单位解约函,先到就业中心进行更换就业协议书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周之后再到就业中心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因书写错误、污损等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毕业生持原就业协议书和申请表到就业中心更换就业协议书。
因就业协议书遗失要求补发的,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认真调查,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毕业生将申请表交就业中心,就业中心自收到补发申请表之日起,在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网上公示一周,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毕业生于公示期结束后到就业中心领取补发的就业协议书。
因毕业生原属定向培养性质,现与定向培养单位解除定向协议后要求补发就业协议书的,需原定向培养单位出具解除定向培养协议的证明,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毕业生持申请表和解除定向培养协议的证明到就业中心申请补发。
因毕业生原属于保送研究生,现因放弃保研而要求补发就业协议书的,需推免接收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同意放弃保研书面证明,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毕业生持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到就业中心申请补发。
(七)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1.单方解除
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两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两方承担法律责任。
2.三方解除
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
(八)三方协议之试用期内常见的劳动纠纷
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他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提醒毕业生以下几点:
1.试用期时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采用试用期。为15日到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
2.试用期辞职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3.试用期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须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4.两个试用期问题
有些用人单位还会在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则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
5.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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