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职业生涯规划:自主择业制度及应对策略

职业生涯规划:自主择业制度及应对策略

时间:2023-10-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双向选择双向选择制度取代了“统包统配”制度,实现了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直接见面相互选择的就业方式,也是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主体的市场就业方式。应当指出的是,国家采取非行政手段的宏观调控是以引导和吸引毕业生行使自主择业权利,自愿到那些就业岗位上去的。(三)自主择业背景下的应对之策自主择业制度改变了原先“统包统配”制度下青年学生的就业模式。

职业生涯规划:自主择业制度及应对策略

按照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我国在2000年就基本实现了毕业生就业制度新旧体制的转轨,亦即除了少数毕业生外,绝大多数的毕业生将通过人才市场实行自主择业,由此形成“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制度。而在制度落实实践中,政府不再承担包就业的责任,高等学校的角色也变为负责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权利回归到自身。概而言之,自主择业制度实现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保障了毕业生的自主择业权利。

(一)双向选择

双向选择制度取代了“统包统配”制度,实现了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直接见面相互选择的就业方式,也是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主体的市场就业方式。这是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也是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双向选择的目的,一是引入竞争机制,调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的积极性,真正做到优生优派,择优选人;二是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率,促使用人单位自觉形成尊重知识、珍惜人才的良好风气;三是推动教育、教学体制的改革,促使学校的教育培养与社会的客观实际相结合,最终让学校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成为社会上有用的人才。

而在双向选择时必须坚持五条原则。

1.互惠性原则

双方选择的目标在于毕业生的劳动价值得到体现和尊重,而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和使用得到最大化的保障,在于用人单位发展目标和毕业生个体职业生涯目标的双重实现。

2.竞争性原则

毕业生在选择单位时要公开、平等地竞争,用人单位在选择毕业生时要择优录用。

3.主体性原则

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始终是双选的主体,必须充分尊重两个主体的意愿,各级主管部门只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行使指导、服务、检查、监督职能。

4.真实性原则

双方均必须坚持严肃、认真、谨慎的态度,介绍情况、提供材料说明必须真实有效,实事求是才能相互信任。

5.协议性原则(www.daowen.com)

双选意向一致,必须签订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和地方毕业生主管部门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自主择业

自主择业,就是毕业生按照自己的主客观条件和需求,自主地决定自己就业的方向、地区、单位、岗位。但关于“自主性”的界定,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予以阐释:

第一,自主择业是指毕业生对其就业具有自主的权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追索这种权利归属的来源,大致可以将自主择业法律依据最终归结到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在毕业生劳动择业时的引申和体现。

第二,具有自主择业权利的毕业生与具有自主用工权利的单位形成了毕业生就业市场供、需双方主体,构成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一对供需矛盾。他们分别具有的自主权利之间是相互对立和统一的,即毕业生行使自主的择业权利选择就业的单位,只有当用人单位在行使自主用人的权利时也选择了该毕业生,双方的意愿一致时,才能够达成就业意向。否则,只要有一方不选择对方,就不能够达成就业的目的。因此,在就业意愿上,双方表达和行使自主权利的时候,自主的权利是受对方限制和制约的,自主是相对的,不可能存在绝对的自主和自由。把自主择业理解为毕业生在择业时是绝对的自主和自由的观点是非常片面的。

第三,正确认识自主择业与双向选择的关系。如果我们依然从权利的归属层面上来分析,双向选择的权利归属是供需双方,而自主择业只属毕业生一方。而且,双向选择是建立在毕业生具有了自主择业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用工权利的基础上的,所以,双向选择与自主择业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归属层面。在毕业生就业市场中,双向选择也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行使各自自主权利的过程行为的描述。同时,双向选择也是就业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之一,即在市场的公平、公开的竞争原则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实现毕业生就业。

第四,毕业生自主择业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关系。毕业生就业实行了自主择业,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方式方法要相应改变,主要是:通过预测、公布社会的需求、发展趋势,指导高等学校适应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情况,主动调整专业培养规模;运用设立专业、定向就业奖学金等非行政方式和优惠的政策措施,引导毕业生就业的去向,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应当指出的是,国家采取非行政手段的宏观调控是以引导和吸引毕业生行使自主择业权利,自愿到那些就业岗位上去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不存在侵害毕业生的自主择业权的问题,相反,是在维护他们的权利的情况下,提供了国家利益和毕业生个人利益的结合点,达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统一。

(三)自主择业背景下的应对之策

自主择业制度改变了原先“统包统配”制度下青年学生的就业模式。而在就业形势相对严峻的背景下,青年学生的自主择业不仅失去了原先包分配的实惠,而且面临着较大的求职压力。在此形势下,青年学生应当从以下方面做好准备:

第一,树立正确的就业竞争意识。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意味着,一方面,从人力资源数量的角度看,青年学生毕业就业面临的是完全竞争的市场,需要凭借自身的能力和优势获得自己满意的岗位,每年7月份依然有15%-20%的青年学生未能落实就业;另一方面,从人力资源的质量看,企业之间也同样面临着优秀人才的竞争,兼具优秀专业技能和卓越职场通用能力的毕业生往往是企业争取的优秀人力资源。因此,青年学生必须树立正确的就业竞争意识,要从专业知识和技能、职场通用能力(如沟通、交往、礼仪、时间管理、情绪管理等)、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等方面全面提升自我,从而在七百余万大学毕业生中脱颖而出,获得自己理想的就业机会。

第二,积极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专业是大学毕业生自主择业的主要参考依据,是其职业生涯的起点。而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不仅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的基本要求的内容,同时也是大学毕业生打开职场的敲门砖。考虑到高校人才培养专业教育与市场需求存在一定的脱节,在校青年学生一定得早出校门,在校内专业学习的基础上尽早地去了解自己所学的专业对应的职业领域,以及从事该职业所必须达到的能力、经验、学历、知识等方面的标准,尽早地以用人单位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发展自己。

第三,全面培养职场通用能力。专业技能只是打开职场的敲门砖,而职场通用能力则是打开更高质量的职场并保持职业生涯持续性发展的持久支撑。职场通用能力包括公众演讲与表达、人际沟通与交往、时间管理、情绪管理、思维能力、职业礼仪、办公技能等多个方面,构成了职场人士的综合素质。青年学生在校期间可有目的地参加相关的终身职场通用能力的教育培训,也可通过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来有意识地进行提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