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工作内容,同时又强调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相关规范的规定。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招标人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或招标人编制标底及双方签订合同价款、工程竣工结算等活动。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等现象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有损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新的计价模式,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避免以上现象发生,相关规范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价至工程量调整等各个主要环节都做了详细规定,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严格遵守。
(2)为了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相关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具体费用清单如下:
1)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2)包括完成每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
3)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规费、税金除外)。
4)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
5)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3)为了简化计价程序,实现与国际接轨,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计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单价计价的另一种单价计价方式,它应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全部费用,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4)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同一个分项工程可能因设计不同而使所含工程内容产生差异。(www.daowen.com)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5)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措施项目均以“项”提出,所以在计价时,首先应详细分析其所含工程内容,然后确定其综合单价。
(6)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虽在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但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工程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参考标底,标底的参考作用,决定了标底的编制要有一定的强制性。
(8)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投标人的报价应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费用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的方式。
(9)为了合理减少工程承包人的风险,并遵照“谁引起的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相关规范对工程量的变更及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做了规定。
(10)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有很多,相关规范强调了“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但不否认其他原因发生的索赔或工程发包人可能提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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