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负责人
企业消防部门负责人一般是雇主、公司主管或机构领导等。在相应的企业管理或者经营过程中,企业消防部门负责人拥有直接的提议权,但没有发布命令的权力,不能妨碍企业其他经营及管理业务的正常开展,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企业领导或者管理层。
2.消防委托人
企业也可采取雇佣消防委托人的形式履行消防部门负责人职能。消防委托人受过专业培训,工作重点是防火。企业一般没有义务雇佣职业委托人,但一些州的建筑法中规定医院、大型商场和工业建筑等需雇佣职业消防委托人,特殊建筑施工时也需聘用消防委托人。另外,雇佣消防委托人对保险公司核定保费也有影响。
消防委托人的具体任务包括:编制和修改消防规定;火灾爆炸危险评估;针对存在火灾危险的工作程序和可燃材料的使用提供建议;参与操作说明中消防部分的编写;参与涉及消防的建筑、技术和措施的组织;参与涉及消防的官方规定和火灾保险公司要求的实施;在新建、改(扩)建,物品使用功能变更,出租和购置时敦促遵守消防规定;检查逃生、救援和防火计划是否可行;参与防火检查及内部的消防巡查;员工培训;在和消防部门、火灾保险公司、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营利事业监督局等对话时,为企业提供支持等。
3.土地所有人及持有人
(1)预防义务。易受火灾和爆炸威胁,或可能因火灾、爆炸等威胁到众多人群、动物或重要建筑设施的建筑的所有者或持有人及其他有使用权的人,可由主管部门授权自费开展下列活动:准备和维护必要设备,并按规定操作;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储备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做好组织上的准备,特别是制定和更新企业的预警计划和与预警计划、征调计划以及防灾计划相协调一致的风险防御计划,并实施演习;与防火、防灾和救援服务的中央控制中心随时保持联络。
有特殊火灾、爆炸或其他危险的物品和材料的生产、加工和仓储,以及发生火灾时需要特殊灭火器材的,要向管理部门报备,并在库房或加工企业入口处张贴提示,说明仓储货物或加工货物的特殊性。(www.daowen.com)
偏远地区的建筑设施无法连接到公共灭火消防栓,其所有者、持有人或其他有授权的使用者可由管理部门授权,准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2)允许义务。发生危险时,地产、建筑设施、船舶或飞行器的所有者、持有人或其他拥有使用权者有义务允许消防队等救援力量进入,获取供水系统和灭火器材,清理地面或清除建筑物、部分建筑物、设施、围墙和植物,安装警报和报警装置以及指示牌等。上述义务也适用于在火灾发生地附近的土地和建筑所有者、持有人或其他具有使用权者。
4.公民
(1)通报义务。在个人无法排除险情的情况下,发现威胁他人生命和造成财产损失的火情、意外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人员,有义务立即通知消防队或警察。
(2)协助义务。火灾发生时,指挥部或技术指挥部可招募超过18周岁的人员进行协助。参与协助的人员要遵守规定,听从指挥部门的命令,可以使用急需的辅助工具。未参与协助的人员不能干扰或制造其他威胁,并有义务遵守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尤其是需要配合离场、封锁救援场地以及立即拆除干扰障碍。
(3)获得赔偿的权利。被要求参与救灾的人员无法以其他方式要求赔偿时,可以向在相关防灾责任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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