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改革令》(消防安全2005)规定,有人员出入的公共场所需要指派一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工作场所由雇主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非工作场所,由通过贸易、商业或其他营利及非营利方式控制场所的人员或对场所有控制权的所有者担任责任人。除了上述消防安全责任人之外,场所中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对消防安全负责。具有合约关系的负责建筑内部或外部维修的人员或负责建筑安全的人员也需要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义务。
(1)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需要采取合理、可行的消防措施,以保证场所内人员(雇员及非雇员)的人身安全。采取的消防措施包括:降低场所内发生火灾风险和火灾蔓延风险的措施;保证场所内有合理逃生方式的措施;保证所有逃生措施在关键时刻可以安全有效使用的措施;场所内灭火方式的措施;监测火灾并报警的措施;场所发生火灾后合理的逃生措施,包括雇员的火场逃生培训和有效的灭火措施。
(2)消防安全责任人需要对场所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在场所功能发生变更时重新审核风险评估方案,保证和场所的风险相适应。如果场所内有危险物品,责任人必须采取控制风险或降低火灾危害性的措施,确保其对相关人员的危险性已经消除或降到最低。除了控制场所的火灾风险,消防安全责任人还应该保证场所具备火灾探测报警及相应的灭火设备。场所内应设置有效的、可以方便取得的非自动灭火设备,且其中的灭火介质要保证场所内同时容纳人数最多时的使用量,并有明显的操作说明。对于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和设备,责任人需要保证其完整好用。灭火措施应充分考虑场所内可能涉及危险的规模和情况,指定可以胜任该工作的人员实施具体措施,应保证人员的数量、接受培训及有充足的灭火装备。根据需要安排和应急救援部门的沟通,特别是灭火、救援、急救和紧急医疗等部门。(www.daowen.com)
(3)为了保证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人必须确保场所内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口一直保持畅通。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口的数量、分布情况等必须符合要求,能保证该场所内同时容纳人数最多时的使用量,且配有相应的照明和指示标志等。对于有危险物品存放的场所,还应该有针对性地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4)对于雇员及非雇员(临时外来人员),负责人需要详细告知场所的消防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场所内有危险物品的,还需要告知危险物品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储存数量、危险性等。负责人需要为新入职员工提供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对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在危险发生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员工工作职责改变、场所增加新设备或新工艺等情况下,需要重新进行培训。雇员需要注意自身安全,配合雇主完成消防安全职责,考虑雇主提供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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