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和救援法》
2004年《消防和救援法》和2004年《民事应急法案》中的规定取代了由1947年《消防法》、1920年《非常时期的权力》和1948年《民防法》规定的机构设置、政策实施等。
《消防和救援法》明确,消防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如下:促进消防安全,扑救火灾,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火灾侵袭,交通事故人员救援,处置其他应急事件如洪水、恐怖袭击等,以及满足社区其他相关需求,响应社区面临的风险等。
《消防和救援法》转变了风险评价方式以及后续消防队对新型社区风险的应对方式。在2004年以前,消防系统主要围绕建筑财产的风险,应用一种引力模型评价其对紧急事件的响应水平。《消防和救援法》引入了综合风险管理规划,要求消防部门和消防队的风险评价不只针对建筑和场所,还应针对人和社区。
《消防和救援法》提出了第一个《消防队国家大纲》。为协助新政的贯彻执行,ODPM为消防队进行综合风险管理规划提供数据库、工具和技术。同时还开发了2006工具包评审手册,极大提升了消防部门的数字地图水平和IT及数字计算能力。
《消防和救援法》鼓励灾害前的保护和预防,同时也强调快速有效的应急响应。法案加强了消防部门与应急部门和其他地方服务部门的联通合作,同时认可了私有消防队及第三方团体的地位。
2.《民事应急法案》
2004年《民事应急法案》同样是全新的法律,与新的消防救援部门保持一致。在该法案规定下,消防救援部门与警察及医疗急救部门是所有紧急情况的一级响应部门。法案将工作重点从事故后响应向更强调预防和事前计划转变,从处理事故向提高韧性转变,从注重财物向注重人身安全转变。
法案重新定义了紧急情况,除包括原法案定义的战争、外部势力袭击等之外,还将有可能严重损害英国国家安全以及英国国内人员、财产及国内某地安全的情况都包括在内。
法案指导并授权建立了地方韧性论坛,并要求应急响应人员进行风险评价,将其保存在社区风险登记簿中,并公布该登记簿。社区风险登记簿是应急救援计划的第一步,保证计划的针对性。
法案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定义各个部门在各类应急事件中的职责。法案规定,应急救援部门和当地政府(定义为一级响应部门)依法有责任进行应急救援风险评价、制定应急救援计划以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应进行业务连续性管理。一级响应部门有责任警告和通知与紧急情况相关的公众。地方政府应向当地企业提供业务连续性建议。法案还规定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以及应急救援部门和参与应急事件的非应急救援部门(如电力公司等,定义为二级响应部门)之间应增强合作和信息共享。
第二部分,在大型应急事件中赋予政府更大的权力。法案第二部分规定,临时应急条例通常由枢密院令通过,如果枢密院令会造成严重延迟,就由王室大臣通过。这类条例一般只在30天内有效,除非议会表决通过延长有效期。
第三部分,为前两部分提供补充的法律支持。
3.国家大纲
2004年《消防救援法》第21节规定,国务大臣有责任制定国家大纲,并保持更新。针对消防救援当局对国家大纲的履行情况,内政大臣每两年发布一次报告。大纲应明确消防救援局履行职能的优先事项和目标,可以包含消防救援局履行职能的指南,还可以包含其他国务大臣认为适用于消防救援局及其职能的其他相关事项。
2004年7月,ODPM发布了《2004—2005年消防救援国家大纲》,这是第一次发布国家大纲,旨在将上年度所有的变动及新政纳入同一文档中。国家大纲赋予了消防救援部门便于达成地方政府要求的灵活性,并提供了建立地方消防安全解决方案的基础。
由于消防救援部门权力已经完全下放,因此国家大纲未将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包括在内。同时国家大纲还预示,即将颁布的《消防和救援服务条例》将把威尔士的消防部门管理权下放到威尔士国会。
2005年,社区和地方政府部出版了《2005—2008年消防救援国家大纲》。这部大纲在范围、内容和结构方面与第一部大纲基本相似,但更具有目的性和针 对性。
2008年,出版了《2008—2011年消防救援国家大纲》,与新的综合区域评估(Comprehensive Area Assessment,CAA)政策相对应。这部大纲明显进行了缩减,同时减少了处方式的规定。(www.daowen.com)
2012年,出版的第四个《2012年消防救援国家大纲》,在新大纲中消防部门的关键优先事项包括识别与评估可预见范围内的火灾及面临的相关救援风险、制定预防与保护活动的相关条款以及对事件做出适当响应等。
2018年,内政部出版了新的《英格兰消防救援国家大纲》,取代2012年的版本。修订后的国家大纲包括以下方面的改革:
(1)改革消防救援地方政府管理体系,确保市长以及警察和犯罪专员在地方事件中承担起消防救援职责。
(2)建立女王陛下警察、消防和救援服务监察局,作为消防救援队的独立视察制度。
(3)建立一整套专业标准,促进部门的改进。
(4)支持消防队通过更有效的采购和协作实现商业转型。
(5)通过发布更多的工作数据和新建国家消防网站等提高消防队透明度。
(6)推动工作力改革的宏伟计划,从提高以下方面入手:专业化、管理和领导力、训练和发展、平等和多样性、文化以及弹性工作制。
4.《国家协调和咨询大纲》
《国家协调和咨询大纲》(NCAF)为重大应急事件提供稳健、灵活的响应计划。消防救援部门必须积极参与和支持NCAF的安排。NCAF在以下方面提供支持:
(1)针对国家灾后重建能力能够解决的事件,消防救援队之间的日常援助与合作。
(2)当事件超出或有可能超出消防救援队自身能力范围时,为消防救援队提供外界的专业协助和额外资源。
(3)消防救援队联合响应相关事件时,以及必要时在任何地理尺度上与其他第一响应者如警察、医疗以及军方的合作。
具体内容可见第五章“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第一节英国部分的相关介绍。
5.《英格兰消防和救援(应急)队令》
为行使2004年《消防和救援法》第9节和第60节赋予的权利,社区事务大臣和地方政府颁布了2007年《英格兰消防和救援(应急)队令》,该法令仅适用于英格兰的消防救援队。第9节规定的州务卿权力,就威尔士而言,可根据第62节由威尔士国民议会行使。
法令规定,消防救援局需在其管辖区域内针对以下问题建立规章制度:在可能存在化学、生物、放射性等污染物质的应急事件中对人员进行洗消工作;在必要的时间段内保有用于洗消的水源。此外,消防救援局还需采取步骤,尽可能将环境污染降到最低。
针对建(构)筑物垮塌等事故中的被困人员营救,以及2004年《消防和救援法》第58(a)节中规定的涉及火车、有轨电车、飞行器等,需要出动除日常执勤以外的消防救援资源的情况,消防救援局需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对存在隧道或矿井垮塌的情况并不适用。
消防救援局还需提供人员、服务以及训练,以满足所有合理需求;处理寻求帮助的请求;获取必要信息;以及确保采取合理步骤以预防或减少救援行动造成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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