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组织法》对日本的消防管理体制做了详细的规定,将地方自治制度确立为消防体制的基础制度,建立了市町村为主体的自治消防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意味着地域间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体系行政上的独立。消防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由市町村独立承担,市町村的消防部门由市町村长直接领导,市町村长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这种体系反映在行政关系上,就是各市町村的消防长只对市町村长负责;各市町村的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之间基本上没有任何联系;反映在经费上,在国家少部分经费补贴的基础上,由各城市主要承担消防部门的人员经费、车辆器材购置费和城市消防基础建设费等费用;反映在消防职员的服装上,全国没有统一的消防制服,各市的消防制服也不相同。这样的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具有一定优势,如消防救援部门独立性大,便于根据本地区情况灵活开展消防防灾工作;可直接参与城市规划,完善城市基础消防设施等。但1995年阪神大地震发生后,人们注意到这种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缺少区域间必要的合作与联系,在应对大规模灾害时,很难统筹管理,造成灾害联合处置能力降低。政府为解决这个问题,将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的应急联动纳入法律规定,明确灾害时的处置责任和增援联动机制。
同时,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中央、地方政府和指定的公共部门及运输、电子、煤气、宣传等公共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促使各级政府和机构依法行事,共同承担各项灾害管理的职责。此外,为提高消防救援队伍应对重大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统一调动和行动能力,在深刻吸取大地震中应急救援经验的基础上,日本各地消防救援部门以消防本部为单位,相继组建了紧急消防援助队,建立了迅速相互援助体制,即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将配备先进技术装备和高素质人员的消防救援队伍有效统一,确保高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紧急消防援助队主要承担火灾、交通、机械和建筑倒塌等跨区域复杂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同时还具备情报收集、指挥部队和后勤补给等功能。(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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