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层面以下是地区和当地政体,其职责为建立消防机构、执行上层法令,同时配合女王陛下警察、消防和救援服务监察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当局行政长官拥有涵盖当局所有职能的总体权力,包括消防、救援和抗灾能力。
消防救援局由地方议员选举产生,制定消防和救援服务政策,分配资金,批准主要开支。各地的消防救援局治理安排略有差异,通常由一位警察、消防和犯罪长官或一位市长负责。在伦敦,市长任命一位伦敦消防长官,除担任消防救援局负责人外,还拥有运营职权。伦敦市长有责任设定伦敦消防队的战略方向,并追究消防长官的责任,同时在做出消防队相关决策时需充分考虑消防长官的建议。伦敦消防长官负责确保伦敦消防救援队的效率,并制定综合风险管理计划提交市长批准。
消防救援局对日常的消防工作进行控制管理,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和设备,并协助消防救援队合作及提高效率。各地消防救援队主要负责火灾扑救、突发事故的救援以及防火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在实战响应层面,包括消防救援队在内的应急救援部门之间有成熟高效的跨组织应急预案、灾后恢复及合作能力。公开政府白皮书(内阁办公室2011)和2012年版《英格兰国家大纲》中,将消防救援定性为委托服务,消防救援局是委托方,而消防救援队是主要的服务提供方。监管工作主要通过地方政府管理、制定规范来进行。(www.daowen.com)
每个消防救援局会任命一位首席消防官,负责管理消防救援队,该职务不需参与实际业务,但要管理人员、设备和消防队,确保消防救援局履行2004年《消防和救援法》、2004年《民事应急法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首席消防官通常通过消防员晋升制度选拔。
英国有超过50个应急救援机构,按照现代立法及政府部门规定,称为消防救援队(FRS)。在现代化计划中,消防救援队可进行毕业生招聘。非正式场合及一些组织仍沿用原来的称谓,如消防队及消防部门。英格兰和威尔士各自拥有消防局监督下的当地消防队,而消防局则由地方政府代表构成。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拥有集中的消防队,实际是下放权力的议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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