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5年,英格兰的消防和救援部门由国务大臣管理,向议会负责。同时,当消防救援局无法履行自身职责时,根据2004年《消防和救援法》,国务大臣有干预的权力。住房、社区和地方政府部(The Ministry of Housing,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MHCLG)的会计主管,即常务秘书负责管理MHCLG分配给46个消防救援局(Fire and Rescue Authorities,FRAs)的资源,向议会负责。首席消防官(Chief Fire Officer,CFO)负责消防救援部门的日常工作指挥,对消防救援局负责。
根据不同的立法和行政安排,英格兰和威尔士、北爱尔兰、苏格兰的消防部门有部分差异。英格兰和威尔士没有独立的消防观察员,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则保留了这一职位。2007年设立了首席消防救援顾问(Chief Fire and Rescue Adviser,CFRA),同时授予女王陛下首席消防部门监察官职位,这一职位常被误认为是女王陛下观察员(Her Majesty's Inspectorate)。作为公务员,CFRA遵守公务员守则,2010—2015年听命于MHCLG,自2016年以来由内政部管理。首席消防救援顾问的职责是为大臣、公务员和消防救援局提供消防救援局和消防救援队(Fire and Rescue Service,FRS)的结构、组织、工作表现方面的政策建议和指南,降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死亡人数,并根据2004年《消防和救援法》改革消防救援队,但除通过MHCLG外没有义务向议会及公众报告。(www.daowen.com)
英格兰的首席消防救援检察官和消防救援局检察官拥有2004年《消防和救援法》赋予的权力,评价消防救援局的有效性、人员管理良好度及是否履行了其法律职责,同时表彰优良表现,判定需要采取改进措施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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