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现行的政策法规体系是在二战后制定的《日本国宪法》(又称《和平宪法》)的基础上建立的,是一种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共存的立法体制。国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原则上不允许国会立法以外的机关立法。日本国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的权力优于参议院,当两院决议不一致时,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的决议。
日本行政机关除了可以为实施法律制定政令外,其内阁对于国会立法还享有议案提案权。内阁总理大臣代表内阁向国会提交内阁提出的法律案、预算及其他议案。事实上,日本国会审议和通过的法律绝大部分是由内阁提出的。为保证国民充分享有民主、参与政治,《日本国宪法》规定了地方公共团体实行自治的原则。日本《地方自治法》对地方公共团体进一步做了划分,分为一般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前者指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后者指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组合、财产区以及地方开发事业团。这些团体依据《日本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有权制定条例。条例是地方公共团体制定法律规范形式的名称,早在明治宪法时代,府县市町村制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就称为条例。
随着日本人口增加,建筑物日趋高大,日本各地消防救援部门除承担常规防火灭火工作外,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能逐渐向急救、救助方面转变。1963年日本政府为充分发挥消防部门的综合效能,通过修改法律将对高危病人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定为消防救援部门的法定任务。(www.daowen.com)
2001年,为了提高急救现场和搬送途中的应急治疗能力,日本政府不断扩大消防急救队员实施应急治疗的范围,从而大大提高了呼吸停止、心脏停搏伤员的存活率,急救业务的成果也显著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伤员的存活率,消防法令做了相应修改,2003年4月开始实施消防急救队员无须等待医生的命令,有权对心肺暂停伤病者实施电击治疗。2004年7月开始,消防急救队员能够采取使用气管插管输送氧气的治疗措施。2006年4月开始,救急救命士可以给心脏骤停的伤病者注射强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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