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法》
1666年伦敦大火过后的第14年,伦敦开始有了火灾保险公司。到了18世纪,这些保险公司自行出资成立了消防队。在18世纪,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是世界上最早的工业化国家,也是最早实施消防立法的国家之一。1938年,《消防队法》颁布,作为大不列颠(除伦敦外)的基本法,将消防队交由地方政府负责,脱离保险公司的管控。该法案在1941年前短期施行,之后大不列颠的所有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均转移到国家消防局(National Fire Service)。
英国于1947年颁布了《消防法》,同时废止了1938年的《消防队法》,并解散了国家消防局,将消防救援职责重新交给地方政府。
1959年《消防法》对1947年《消防法》中转入或转出消防队人员的养老金以及训练设施中消防队员担任临时指导员等事项进行了修正,该法案后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废止,但在苏格兰仍然有效。
2004年,英格兰和威尔士颁布《消防和救援法》,取代了《消防法》。该法强调,保障社区消防安全是消防救援机构的重要职责,并强调了消防人员必须通过消防安全知识以及火场逃生方法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水平。2005年,苏格兰颁布了《消防法(苏格兰)》,取代了《消防法》的大部分条款,仅保留了消防员养老金制度相关的部分条款。
2.《火灾预防法》
1937年,对1901年《工厂法》进行修订,增加了火场逃生方式的相关内容。
1956年,约克郡发生一起火灾,造成8人死亡。以此为契机,1961年对《工厂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赋予了消防队检查工厂消防安全的权利,并在消防许可中增加了火场逃生方式、消防设施及建筑防火分隔的内容。(www.daowen.com)
1960年6月,利物浦某百货公司火灾促成了对《办公室、商店及铁路处所法》的修订,1963年新法颁布,与1961年《工厂法》保持一致。
1971年重新制定并通过了《火灾预防法》,该法将《工厂法》和《办公室、商店及铁路处所法》中消防相关的章节合并,并加入了旅馆等场所的相关规定。
1987年,通过《体育场馆消防安全法》修订了1971年《火灾预防法》,明确了在申请消防许可时建筑场所内有人在逃生、火灾扑救、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的职责。
1997年,对《工作场所消防条例》进行了修订。
2004年《消防和救援法》取代了1971年和1997年的两部法律法规,废止了根据1971年《火灾预防法》施行了30多年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以1997年《工作场所消防条例》的火灾风险管理为基础,通过明确各类场所管理人(负责人)评估所经营场所的火灾风险并采取火灾预防措施的法律责任,建立起了现代消防安全管理体制。
3.《制度改革令(消防安全)》
2003年《许可证法》规定,需领取许可证的场所包括出售或消费酒精的场所、影剧院及娱乐场所等。这些场所多数不包含在1971年《火灾预防法》内,但有对其做出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剧院法》《电影院法》等。2005年,将这些法案中的防火相关规定纳入了《制度改革令(消防安全)》中。2005年,英国的消防相关议会法案或法案中的消防相关条款共计80条全部纳入了《制度改革令(消防安全)》,该法令在2006年提案通过,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2006年,英国初步完成了消防立法的改革,新的消防管理模式令英国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运作程序发生了重大革新。2006年还颁布了《制度改革令附属条文(消防安全)》。2018年颁布了《制度改革令附属条文(消防安全)(监管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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