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1 概论
所有动物源性制品,包括兽医用生物制品,都可在某种程度上传播动物疾病,其传播疾病的能力取决于产品固有特性、来源、处理过程及其可能的用途。生物制品尤其在体内应用时,导致动物感染的可能性最大,具有最大的风险性。体外用的制品有意或意外体内应用时也可将疾病传入畜群,污染其他生物制品,或通过其他途径传播疾病。即使诊断和研究用的生物制品也具有与动物紧密接触的潜在可能性。外来微生物,有些具有高致病性,在无疫病或无感染国家用于研究或诊断应用时,也存在污染其他生物制品的可能性。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对兽医生物制品建立特定的批准和出证程序。对于无法保证达到上述条件的注册机构,应限制其在体外应用或在非兽医目的应用方面的供应。
13.4.2 兽用疫苗的风险分析
兽用疫苗的风险分析必须得建立在质量保证原则基础之上,包括兽用疫苗生产中的质量控制。本建议主要集中在疫苗被传染因子尤其是外来进口疫病污染的风险方面。疾病传入某一国家,其最主要的风险途径是通过进口活畜禽及畜禽产品,通过疫苗进口则很少。然而,如果疫苗生产用的种子毒、毒株、细胞培养物、动物或动物源性成分如胎牛血清被污染,或发生交叉污染时,兽用疫苗在生产过程中也可发生污染。
(1)风险分析原则
进口国和出口国应就兽用疫苗相关风险分类系统达成一致,该系统应考虑目前已实施的纯化程序等多种因素。进口国和出口国应就具体问题和产品方面达成一致的风险分析模型。该风险分析模型应包括科学的风险评估和固定程序,以便做出风险管理建议和交流风险,兽用疫苗的控制应包括定量或定性模型。只要有可能,评估中就应该使用步骤风险分析和事态树模方法,因为这样可以确定。风险分析应尽量客观和透明。风险生产和应用产品过程中产生风险的关键步骤,并有助于风险的性质。应用不同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可能达到同一结果。在采用不同方法的国家,应尽量采用等价概念,并使用有效方法,保证其敏感度有可比性。
(2)生产规范
首先兽用疫苗具有其本身的特性,在评估和履行质量保证体系时,就应考虑生产环节。由于动物种类和病原种类较多,故产品种类众多,而每种产品的规模化程度就相对较低,因此,通常情况下为分批生产。另外,由于这种生产的特殊性(培养步骤、缺乏最终消毒等),产品需要特别保护,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在使用致病因子或外来生物致病因子进行生产时,周围环境应予特别保护。在应用对人具有致病性的生物致病因子时,还应对人给予特殊保护。这些因素,以及生物制品的固有变异性,就意味着质量保证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应遵照公认的标准化体系,包括生产器材、场所、人员素质以及质量保证等特定要求来组织生产,并接受定期检验,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必须得由专门的资深检验员实施统一的设施检验系统,以保证产品质量可信。
(3)进口国申请注册应提交的信息
制造商或出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向进口国提供其正在使用的药典。对于进口国,则必须获取产品质量控制和每批原材料来源方面的资料。兽用疫苗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应予详细说明,以便进行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必须注重申请文件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部分。实验室安全试验应涉及目标和非目标微生物,以获取足够生物学数据。所有试验程序应与当时的科学技术知识相一致,确保其时效性。
成品制备方法的描述应包括制备工作种子用材料的详细特征、为防止污染而对原始材料进行的处理以及加工各阶段所采取的取样和控制试验。成品及其加工过程中的控制试验,连同这些试验的敏感性,都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同时得有每一步控制试验的材料。
(4)兽用疫苗的分类
为有助于风险分析,各国应建立起兽用疫苗的分类系统,并考虑到其相关标准,如用作有效成分的病原固有特性及其造成的风险等。对于活菌疫苗,其对目标物种、非目标物种及其对人类的安全性应予评估。该重组物质的组织趋向和宿主范围的改变应予特别注意。(www.daowen.com)
(5)免疫监视
出口国和进口国应确保建立可靠的免疫监视系统(出证后监测),以尽早发现疫苗应用后出现的严重问题。免疫监视是兽用疫苗尤其是活苗应用中,全部常规计划中的一个有机部分,是一项进行性的工作。
(6)风险交流
制造商或出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向进口国提交支持其申请的可靠数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间应就风险分析、动物健康状态和接种警戒等方面进行持续性交流。
13.4.3 其他生物制品的风险分析
(1)生物制品的分类
分类为生物制品国际流通中风险分析的一种方法。分类系统应考虑到生物制品的来源、性质及其声明的用途。通过进行一般性风险分析,以及逐步发展一般性的认证和质量保证措施,可实现持续性的产品供应,而不再需要无休止的风险评估,这种无休止的风险评估常常导致资源浪费,且耗费巨大。分类系统一经建成,风险评估就可与合适的生产和试验参数结合起来。
实施一般性风险评估的兽医生物制品的类别包括(不按风险的顺序):合成材料;氨基酸、乙醇、酯、糖和维生素;化妆品;植物提取物及植物源性生化产品;微生物发酵产品;体外用诊断、分析和免疫化学试剂盒;人源性材料;治疗药品;人源性移植物;抗体和免疫球蛋白;脱氧核糖核酸(DNA)、核糖核酸(RNA)、限制性酶和其他分子生物学产品;细胞株和杂交细胞瘤;动物蛋白、激素、酶、白蛋白、组织提取物和含有动物材料的培养基;动物血清;传统或基因改良的微生物;益生素;保存的标本,显微镜玻片和血涂片;根据来源和加工程序,以上所有材料都可携带病原。
(2)申请进口执照时需提交的信息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遵照《手册》对生物制品进行风险分析。出口国和生产商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准备详细可信的信息,应注明产品生产的材料来源如基质。还要准备下述详细资料:基质和组分材料的生产方法,加工过程每一步的质量保证措施、成品检验方法,以及产品生产必须遵守的原产国的法典。他们还准备攻毒用微生物,其生物型和参考血清,以及其他合适的产品检验方法。
(3)风险分析过程
风险分析应尽可能客观、透明,并按照《法典》1.4章,和《法典》1.3章认证流程进行。必要情况下,国家和商品因素的评估以及风险降低措施主要应建立在生产厂家数据基础上。这些数据取决于生产各阶段的质量保证,而非单独的成品检验。接触产品情况可受产品批准用途的影响。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限制某些产品应用(如限于某些生物安全机构应用)。许多生物制品都需要合适的生物控制措施。尤其是进口外来微生物时,应遵照《法典》1.5.6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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