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 运输建议
动物运输用车辆或集装箱的设计结构及组装应能承受动物的质量,并确保动物在运输期间安全舒适。车辆应彻底清洗消毒后才能使用,并应通风良好和可调控,以适应可能的天气变化。运输动物应该有充足的空间及可供躺卧的场地(有专门条款规定的除外)。可行的话,动物应按畜种分开,未去势成年公畜与母畜分开,有角与无角动物分开。空运或海运动物的装运工具(集装箱)在运输中应能与轮船或飞机本身结构固定,码垛方式应不妨碍通风换气,且要方便饲养员通行。运输动物应适时提供饲料和饮水。
以上各项所有国家都应以法律或法规文件形式规定强制执行,并应汇编成册供有关各方参照实施。
1)集装箱的要求
动物运输用集装箱的结构应在打开时防止排泄物、垫料等泄漏;在用于运输动物产品时,应设观察装置(如开一小窗口或活动盖);装有动物产品的过境集装箱不能打开,但过境国兽医当局认为有必要打开时除外,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污染危险;集装箱只许装一种产品或至少只能装相互不会发生污染的产品;无论何种情况,都应由各国来决定过境或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用的集装箱设备。
2)空运动物的要求
①确定用飞机或集装箱运输动物时,所需空间应考虑以下诸点:每个动物所需的有效地面及空间;集装箱和飞机的高度和其他尺寸;飞机和集装箱在地面及飞行各阶段的通风能力。
②如果与国家法规没有矛盾,可执行(OIE认可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活畜运输条例(可向加拿大蒙特利尔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索取)。对于牛、猪和羊,飞机或集装箱给每头动物的平均空间应符合《法典》附录4.4.2.1规定条件。
3)消毒及其他措施
①消毒、除虫及其他必要工作是为了避免一切解释不清的麻烦及防止对人和动物健康的危害、防止火险、防止对运输工具或其他设施的损害,以及尽可能防止对动物产品、精液、胚胎/卵、种蛋、蜜蜂巢脾及运输动物的饲料和押运员行李的损害。
②根据要求,兽医当局应为承运者出具证书,说明对所有交通工具所采取的措施。
③交通工具被处理的部分,所用的方法及采取措施的理由。对于飞机,证书可根据要求用飞机入境总申报单代替。
④兽医当局应根据要求出具证明动物到达和离港日期的证书和给托运人或出口商、收货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证明采取措施的证书。
⑤兽医当局须采取一切实际措施,防止任何感染材料排入内地或其领域的水体。
13.3.2 离港前和离港时适用的动物卫生措施
①各国只能授权从其领土上出口种用、饲养或屠宰用的动物,并标识确系来自无A类疾病的位于无疫区的饲养场所。应进口国的要求,根据《法典》和《手册》的建议应采取消毒和除虫程序,以及进行生物学试验和/或免疫接种。
②动物在离开(出口国)前可在饲养场所或检疫站进行观察,官方兽医在观察期间发现动物临床健康,无A类疾病及无其他传染病时应马上将动物直接运往装运地,运输用车辆应专门设计,事先经清洗消毒,并不得接触其他易感动物,但保证与运输动物卫生状况相同的动物除外。
③从出口国原产地向出境地运输种用、饲养用或屠宰动物时,应按照进出口两国达成的条件进行。各国只能在其自己的领土内,由原产地地区兽医当局官方控制的、无A类疾病并在无疫区的AI中心、采集单位或农场出口精液、胚胎/卵和种蛋。出口之后,如果原产场所、采集中心或市场的动物,在潜伏期内发生了某种A类疾病,出口动物、精液、胚胎/卵或种蛋的国家应通知目的地国家,必要时还应告知过境国。
④动物、蜜蜂、精液、胚胎/卵、种蛋及蜜蜂巢脾在离港前,官方兽医应在装运前24小时内提供与OIE认可格式一致的、用出口国和进口国协商同意的语言书写的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见《法典》第五篇),必要时还要应用过境国语言书写。
⑤动物或一批动物在国际运输出境前,边境口岸所在地的港口、机场或地区兽医当局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一次临床检查,安排检查的时间和地点须考虑海关和其他手续,以免妨碍或耽误出境时间。兽医当局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该批动物感染或怀疑感染A类疾病或其他传染病时,应禁止装运;防止媒介昆虫或致病原进入交通工具。
⑥各国只能授权从其自己的领土出口适合人消费的供人食用的肉品及动物源性产品,并须携带与OIE认可的格式一致的及用出口国和进口国协商同意的语言书写的国际卫生证书,必要时还要应用过境国语言。动物饲料用或药用或工业用的动物源性产品应附有与OIE认可的格式一致的国际卫生证书。
13.3.3 过境时适用的动物卫生措施
①被要求动物过境的国家凡与出口国有正常商贸交易的国家,负责边境口岸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医当局收到计划过境通知时,都不应当拒绝过境,条件是过境通知必须说明动物的种类和数量、运输方式及根据事先安排出入境的边境口岸及过境国授权的日程。
②过境国可要求出示国际动物健康证书。并可由官方兽医对动物健康状态进行检查,过境条件为封闭式工具或集装箱运输的除外。如果官方兽医检查表明,过境动物感染或患有法定申报的动物疾病,或者国际动物健康证书不正确及/或没有签名,即可在过境口岸拒绝动物通过其领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立即通知出口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便有机会核对并纠正证书。若确诊患有动物疫病或不能纠正证书,过境动物或蜜蜂须退回出口国或(就地)扑杀或销毁。用安全密封车辆或集装箱运输蜜蜂的除外。
③任何过境国家可要求运送动物过境的火车皮和公路车辆,设有防止动物逃脱及排泄物泄漏的设施。过境动物只是在需供水、供应饲料、福利或有其他必要理由时,并在过境国官方兽医有效监督,确保不与其他任何动物接触的情况下才可在过境国土地上卸下。
④精液、胚胎/卵、种蛋、蜜蜂巢脾、动物产品过境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必须向管辖边境口岸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医当局通报过境计划,过境通报应包括产品种类和数量、运输方式及根据日程安排在过境国出入境的边境口岸。
b.若经检验表明上述产品对人或动物健康有危险,过境国兽医当局可责令其返回出口国。如果不能返回,就应立即通知出口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为在产品销毁之前提供证实情况的机会。
c.用封闭式车辆或集装箱运输上述产品时,就不必采用严格的卫生措施。
⑤船舶驶往另一国家领土港口途中在某一港口停靠,或通过某国境内的运河或其他航道时,必须遵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条件,要特别防止引进昆虫,造成疾病传播的风险。
⑥如果碰到船长或机长权限以外的原因,轮船或飞机要在港口或机场之外的某地或在非正常停靠或着陆的港口或机场停靠或着陆时,船长或机长须立即通知离靠岸港口或着陆地最近的兽医行政当局或其他公共当局。兽医当局一旦得到靠岸或着陆地的通报,须采取适当措施。
13.3.4 进口国的过境口岸和检查站
①各国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只要有可能,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境内边境口岸和检疫站机构健全、设备充足,以执行《法典》推荐的各项措施。每个边境口岸和检疫站必须配备动物饲养及饮水设施。在明确国际交通运输量和流行病学形势后,边境口岸和检疫站必须设置兽医服务机构,配备人员、设备、场所及手段,以便进行临床检查,从活畜采集诊断用标本材料,采取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尸体及怀疑污染的动物产品样品;检查并隔离患病或疑似患病的动物;对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用的车辆进行消毒,并可能进行杀虫处理。
②各口岸和国际空港应配备泔水或其他对动物健康有危险材料的灭菌或焚烧设备。
③在国际贸易中要求商品过境时,应尽快提供直接过境区的机场,过境机场及过境区应符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条件,特别要防止昆虫传播疾病的危险。
④每个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须应按要求向(OIE)中央局及有关国家提供在其领土上批准国际贸易用的边境口岸、检疫站、屠宰场和储藏库名单;通知执行《法典》1.5.5.1条到1.5.5.4条2款内容所需的时期;其领土内设有直接过境区的机场名单。
13.3.5 到达时的动物卫生措施
1)动物入境健康检查
进口国只能接受经出口国官方兽医进行过健康检查、并携带出口国兽医当局出具的国际动物健康证书的动物入境。进口国可要求动物计划入境的日期适当提前得到通知,通知应说明动物种类、数量、运输工具、所用边境口岸的名称。另外,进口国家应印制能快速有效进行进口及过境程序并能采取控制措施的边境口岸名单。在认为出口国家或日程中前方过境国家患有某种能传染本国动物或蜜蜂的疾病时,进口国可禁止动物入境。
①当官方兽医在边境口岸检查时发现动物患有或怀疑患有或感染能传染本国动物的疾病,进口国可禁止其入境。动物没有携带符合进口国要求的国际动物健康证书时也可拒绝入境,遇到这种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出口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为核实情况或纠正证书留有机会。然而,进口国也可规定,进口动物应立即进行隔离检疫,以便作临床观察及生物学检查,以期做出诊断。如果确诊患有某种传染病或证书不能纠正,进口国可采取以下措施,若不涉及过境第三国,则可将动物退回出口国;若从卫生角度考虑退货有危险,或实际操作不可能,应就地扑杀并销毁。
②动物携带有效的国际动物健康证书,并经边境口岸兽医当局检查为健康时,就应允许进口并根据进口国的要求运往目的地。
③进口国只应接受携带国际动物健康证书的精液、胚胎/卵、种蛋及蜜蜂巢脾进境。进口国就上述产品计划入境的日期可要求适当提前获得通知,通知应说明产品种类、数量、性质及包装,以及所使用边境口岸的名称。有关国家认为出口国或日程中安排的前过境国存在这些产品能传播的疾病时,进口国可禁止这些动物产品进口。如果上述产品在边境口岸没有携带符合进口国要求的国际动物健康证书时,进口国可禁止这些产品进入境内。遇到这种情况时,必须立即通知出口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产品可以退回出口国,或置隔离检疫场,和/或就地销毁。
2)进境要求
①进口国只能接受经出口国官方兽医检查认为适于人类消费,并携带有效国际卫生证书的人类食用动物源性肉品和产品进境。进口国对人类食用动物源性肉品或产品计划入境的日期可要求适当提前得到通知,通知还应包括肉品或产品的性质、数量和包装及所用边境口岸名称的信息。然而,如果货物检验证明供人食用的动物源性肉品或产品对人或动物健康有危险或如果国际卫生证书不正确、或证物不符时,进口国的兽医当局可要求退回,或要求适当处理,确保其无害。当产品不退回,应立即通知出口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便有机会核实情况。
②进口国只能接受携带出口国有关兽医当局提供的国际卫生证书的动物饲料用、药用或工业用的动物源性产品入境。进口国对动物饲料用、药用或工业用动物源性产品的计划入境日期可要求适当提前获得通知,并附有产品性质、数量和包装及所用边境口岸名称的信息。当进口国认为出口国存在能被这类产品传播的疾病时,可禁止动物饲料用、药用或工业用的动物源性产品入境。如果出口国存在这类疾病,过境国也可禁止其过境,但用密封交通工具或集装箱运输的除外。当国际卫生证书经检查并发现准确无误,就应允许上述产品进口。
③进口国可要求把动物饲料用、药用或工业用的动物源性产品发运至经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其监督下的场所。如果经检验证明该产品能危害人或动物的健康,或者国际卫生证书不正确,或者证物不符,进口国的兽医当局可将产品退回出口国,或要求进行安全化制处理。当不退货时,必须立即通知出口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便有机会核实情况或纠正证书。
④当运输感染A类疾病动物的交通工具抵达某一边境口岸时,就应视为此交通工具已被污染,兽医当局须采取以下措施:
a.卸货并立即将动物用防渗漏的交通工具直接运到经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屠宰、及胴体销毁或灭菌的场所;隔离检疫站,如没有隔离检疫站,则运到事先指定的边境口岸附近并隔离良好的地方。
b.卸货,并立即将垫料、饲料及其他可能的污染材料运到事先指定的场所进行销毁,并实施进口国要求的严格卫生措施。
c.押运员的行李及运输、饲养、饮水、搬移或装卸动物用的工具各部分都进行消毒。
d.如果是昆虫传播的疾病,则应进行杀虫处理。
运输怀疑患有A类疾病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边境口岸时,就应认为交通工具已被污染,兽医当局可采取《法典》1.5.5.5条规定的措施。当兽医当局根据1.5.5.5条规定已采取措施后,可认为交通工具已不再被污染,即可允许入境。
紧急情况下,港口或机场不得以动物卫生理由拒绝轮船或飞机靠岸或着陆。然而,靠岸轮船或着陆飞机须采取口岸或机场兽医当局认为必要的动物卫生措施。运载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飞机,不能只因在疫区的非感染机场着陆过,就认为来自疫区,若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卸下,可视为直接过境。
从存在昆虫传播疾病的国家来的飞机着陆后应立即进行杀虫处理,在起飞后或在飞行中进行杀虫处理的除外。(www.daowen.com)
13.3.6 动物病原的国际交流和实验室控制
为防止引进病原造成动物疾病流行和扩散,《法典》规定了动物病原的国际交流和实验室控制规则。原来无某种传染病或动物病原或动物病原新株型的国家若传进了这些传染病或动物病原或病原新株可能会有非常严重的潜在后果,动物卫生、人类健康、农业经济及贸易或多或少都会受到负面影响。各国都已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要求接受进口前试验和检疫,以防止通过进口活畜或产品而引进动物病原。
然而,一些实验室在研制疫苗中意外释放动物病原也可能造成疫病风险,这类病原可能已在国内存在,或者有意或无意被引了进来。因此有必要规定各种措施防止其意外释放。这些措施可适用于国家边境用于禁止或控制特定病原或其载体的进口(见1.5.6.7条)或国内规定实验室处理病原的条件。实践中,应根据可疑病原对动物健康的危害性采取内外控制相结合的措施。根据动物病原对动物健康和国家农业经济的风险,特别是当其所引起的疾病呈非地方性流行时,为实验室控制动物病原提供指导。为动物病原进口条件提供指导。
在动物病原对人类健康有危险时,应该从《手册》及其他有关的出版物查找实验室控制的方式。
1)动物病原的分类
若动物病原传入某国或从实验室意外释放,就应根据其对动物健康的危险性进行分类。根据控制要求,病原可分为4类,需考虑因素包括:病原微生物的致病力、所引起的生物危害性、传播能力、预防治疗的经济问题。
有些病原需要专门的媒介传播或需要中间宿主完成其生活周期后才能感染动物并引起疾病。在没有这类媒介昆虫或者气候或环境因素不利于媒介昆虫生存的国家,这类病原对动物健康的危险性就要比自然界中有这类媒介昆虫的国家要低。
(1)一类动物病原
可导致地方性流行,但不列入官方控制计划的致病微生物。
(2)二类动物病原
为外来的或导致地方性流行的,并列入官方控制计划但实验室扩散风险低的致病微生物:
①不依靠媒介或中间宿主传播。
②不同种动物之间不传播或传播受限。
③如果从实验室释放,地理扩散有限。
④动物间直接传播相对有限。
⑤不需要控制有病或已感染的无病症动物。
⑥疾病导致经济损失或/及临床意义不大。
(3)三类动物病原
外来的或导致地方性流行的,并列入官方控制计划的,实验室释放后有中等危险的致病微生物:
①可经媒介昆虫或中间宿主传播。
②在不同种动物间容易传播。
③若从实验室释放,地理扩散中等。
④动物间直接传播相对容易。
⑤患病动物、感染动物及接触动物必须法定限制。
⑥疾病具有重要的经济或/及临床意义。
⑦无有效的预防和/或治疗方法,或效益有限。
(4)四类动物病原
为外来的或导致地方性流行的,并列入官方控制的,实验室释放存在高危险性的致病微生物:
①可经媒介昆虫或中间宿主传播。
②在不同种动物间很容易传播。
③若从实验室释放,地理扩散广泛。
④动物间直接传播非常容易。
⑤患病动物、感染动物及接触动物必须法定限制。
⑥必须在广泛地区法定控制动物流动。
⑦具有极其严重的经济和/或临床意义。
⑧没有消毒预防和/或治疗方法。
2)控制级别
①控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从实验室向畜群泄漏病原。有的动物病原还可感染人,在这种情况下,除单纯从动物卫生角度考虑外,从对人类健康危险考虑还要求有另外的控制措施。具体的控制和生物安全水平及措施应与病原的类别相一致,具体要求应与病原体微生物种类(细菌、病毒、真菌)相适应。一类病原的控制标准最低,四类病原的控制标准为最高。节肢动物可以是病原,也可以是病原的传播媒介,如果实验室用节肢动物作传媒,除节肢动物的控制设施外,还必须有相应病原的控制标准。
②如果能满足有关当局关于特定病原的控制设施要求,实验室就可允许拥有并处理3类或4类的动物病原。然而,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当局也可以决定控制某些2类病原的拥有及处理。当局应首先考察实验室的设施,确保其适用性,然后发放规定有关条件的许可证。另外还应要求作好恰当的记录,并且,当所处理材料含有许可证没有包括的病原时,要明确报告当局。当局应定期查访实验室,确保其遵守许可证上的有关条款,而进行检查的有关当局人员在实施检查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接触对在实验室处理病原易感的动物,时间长短依病原而异。许可证应规定:
a.病原的运输及包装物的处理方式。
b.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姓名。
c.病原是在体内(实验动物或其他动物),还是只在体外应用。
d.工作结束后,病原及实验动物的处理方式。
e.实验室人员与对所用病原的易感动物接触的限制。
f.病原转移到其他实验室的条件。
g.与适当控制等级,生物安全程序及操作有关的特殊条件。
3)动物病原的进口
只在有关当局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条件下才允许进口动物病原、病料或病原携带微生物。进口许可证应注明病原生产危险的条件,航空运输条件,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有关危险性物品包装和运输标准。2、3或4类病原的进口许可证只能授予能够按《法典》1.5.6.6条规定处理特种病原的持证实验室。在从别国申请进口病料时,当局应考虑病料的性质,获取病料的动物,该动物对各种疾病的易感性,及原产国家的疾病状况,最好要求病料在进口前已先作处理,以减少引进病原的意外风险。
13.3.7 非人类灵长目动物传染的人畜共患病
非人类(以下略)灵长类动物大约有180种,分属2个亚目12个科。《法典》不包括(以前曾认为属于灵长目的)树鼢科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或附录Ⅱ列出了全部灵长目动物,只有携带CITES要求的许可证或证书才能进行国际运输。大部分进口灵长类动物是供研究、教学或育种之用。
公共卫生和安全是进口时应首要关注的问题,尤其是人经常要与动物、动物体液、粪便及组织接触。降低风险就要求有关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要严格遵守个人卫生标准。携带共患病原的危险性与有关动物的分类地位和原产地有很大关系。可以认为,其病原的危险性从原猴亚目到狨和小绢猴,再到其他新世界猴,旧世界猴和猿类逐步增加,而野生捕获的灵长类动物携带共患病原的危险性比捕获驯养的动物要大,因为后者在环境控制中经受了兽医监控。而从野外捕获的灵长类动物,供应商及出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能提供的健康信息非常有限。
A类疾病和B类疾病中基本上没有包括本章所指的疾病,而OIE动物疾病报告系统也没有要求定期报告。然而,要求报告异常流行病事件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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