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 法典简介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简称《法典》)规定了与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有关的卫生规则和建议。《法典》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时最基本的卫生要求,以避免动物和人类病原微生物的国际间传播,从而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国际贸易时的卫生安全。
OIE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委员会具体负责《法典》的制定工作,《法典》最后要由OIE国际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法典委员会在制定、修改《法典》时,注意征求动物疫病的国际知名专家和所有成员国兽医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13.1.2 术语定义
1999年的《法典》规定了62个术语的定义,它的意义在于为OIE成员国制定动物卫生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时,提供了统一、规范、科学的术语定义。
1)涉及兽医机构的术语
(1)有关OIE的术语
①中央局指国际动物卫生组织的常设秘书处。
②法典指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
③手册指OIE《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
(2)有关成员国的术语
①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在全国范围内有绝对权威,执行、监督或审查《法典》推荐动物卫生措施和出证过程的国家兽医机关。
②兽医当局。指在兽医行政部门管辖下,直接负责实施动物卫生措施及监督国内各地签发国际动物卫生健康和国际卫生证书的兽医机关。
③检疫站。指在兽医当局的监督之下使动物完全保持隔离、不与其他动物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接触的设施,以便进行一段时间的观察,必要时需作试验和治疗。
④实验室。指技术装备合适、技术人员合格、有兽医诊断专家监督的事业单位,兽医专家对诊断结果负责。对于国际贸易相关特定疫病的诊断试验,实验室要得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和监督。
⑤官方兽医。指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行使商品的动物健康或公共卫生监督,并在适当条件下,根据《法典》第1.3.2规定签发证书。
⑥官方兽医监督。指兽医当局了解动物的处所及畜主或责任人的身份,并在需要时能实施合适的动物卫生措施。
2)场所方面的术语
屠宰场、市场、交通工具、饲养(养殖)场,以及过境国、过境口岸、直接过境区、装运地、进口国、出口国、采集中心、收养中心、人工授精中心有关场所的术语定义13个。
3)疫病方面的术语
①疫病分类方面的术语(早期)
a.A类疫病指超越国界,具有非常严重而快速的传播潜力、引起严重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后果,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具有重大影响的传染病。
b.B类疫病指在国内对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具有影响,并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具有明显影响的传染病。
②疫病传播方面的术语
疫病传播方面的术语包括病例、发病率、潜伏期、感染期、无疫区、疫(感染)区、法定(报告)疾病、疫病爆发、流行率、消毒、除虫、扑杀政策、改良扑杀政策、国际交通、国际卫生证书、国际通报、国际动物卫生健康证书、动物卫生状况涉及疫病传播术语定义18个。
13.1.3 信息通报
OIE的每一个成员国必须承认中央局有直接与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联络的权利。OIE寄送给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通报和信息即视为已向有关国家寄送,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寄送给OIE的通报和信息即视为有关国家寄送。
1)通报的要求
各国应通过OIE向其他国家提供限制重要动物疾病扩散,并协助世界范围内更好地控制疾病所必需的信息。因此,各国应当遵守本《法典》1.2.0.3规定的向OIE寄送报告的要求。为简明清楚地交换信息,报告应尽可能与《动物卫生健康状况》报告1-3的格式相符。鉴于有关病原体和疾病关系的科学知识在不断发展,而且存在传染因子并不一定等于存在疾病,各国应通过报告确保遵守上述第一款的精神和意向。
除根据《法典》1.2.0.3报告新发现外,各国还应通报为防止疾病传播所采取措施的信息;包括检疫措施,动物和生物制品及其他有传播动物疾病特性的物品的流通限制措施。若有媒介传播疾病的情况,还须说明所采取的媒介控制措施。
2)向OIE寄送通报的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4小时内用电传、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向OIE寄送通报:
①在某国或某地区以前没有,而第一次发生或重新发生的A类疾病。
②有重要新发现,对其他国家有流行病学意义的A类疾病。
③临时诊断到某种A类疾病,并对其他国家有流行病学意义的重要信息。
④非A类疾病,但对其他国家有特别流行病学意义的新发现。按照上述第一款通报后,每周用电传、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告,继续提供事件的进展信息,直至疾病根除或情况稳定。此后,则有义务根据下述第三款进行月报。对A类疾病的有、无及进展情况以及对其他国家有重要流行病学意义的非A类疾病,要进行月报。所有A类、B类及其他具有重要社会经济意义和重大兽医关系的疾病应进行年报。
3)应当通知OIE的有关事项
疫区所在地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该地区成为无疫病区时应通知OIE中央局。在前次病例报告后,超过《法典》规定的感染期,并为防止疾病可能复发或传播已经采取了全面的预防措施和适当的动物卫生措施时,就可以考虑某一感染区为非疫区。当某国符合本《法典》第二篇相应章节所列全部条件时,该国可重新认为无某种疾病。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宣布一处或若干处非疫区时,应通知OIE,说明必要的细节,并用地图清楚标明非疫区具体位置。(www.daowen.com)
(1)立法情况通报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向OIE通报其检疫条例及进出口动物卫生条例的条文内容。同时,应随时通报规则修订情况,最迟应在委员会年会之前通报。
(2)OIE向各成员国的通报
OIE中央局应以电传、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疾病信息的方式向有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根据本《法典》1.2.0.2—1.2.0.4.所接收的所有通报。OIE中央局将通过“通报”发布A类疾病的新爆发次数。OIE中央局将根据所收到的信息官方通报,编制有关《法典》实施及对国际交往产生影响的年度报告。
(3)优先待遇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典》1.2.0.3和1.2.0.6所发送的电传、电报或传真须根据情况优先受理。在法定申报动物疫病存在扩散风险的特别紧急情况下,用电传、电话、电报或传真发送的通报,根据“国际电讯协议”应给予最优先待遇。
13.1.4 兽医道德及国际贸易出证
1)一般要求
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国际贸易中,既要确保不阻碍贸易的正常进行,又要确保对人和动物健康没有不可接受的危险。为此,《法典》规定,出口国应按要求向进口国准备并提供以下信息资料:
①有关动物卫生状况和国家动物卫生信息系统的信息。以确定该国是否为无A类或B类疾病国家或是否存在无A类或B类疾病区,信息还应包括保持无疫病状态所实施的条例及方法。
②传染病发生的常规信息及快报。
③国家控制和预防A类疾病及B类疾病采取措施能力的详细情况。
④兽医服务机构及当局的信息。
⑤技术资料,特别是该国家全部或部分地区应用的生物学试验和疫苗。
2)出证原则
(1)出证要求
因为动物健康状况多变,所以《法典》为进口国提出了多种不同的选择,并且只有考虑到出口国和过境国的卫生状态,进口国才能明确提出进口时应达到的卫生要求。这些要求在《法典》第五篇OIE认可的证书格式样本中有说明。在提进口要求时,进口国应遵循下列准则:
①所提要求应限于证明卫生理由的要求。而这些要求是为避免一种或几种疾病风险转移或至少把风险降到可接受限度所必需的。
②出证要求应简明准确,应清楚传达进口国的意愿。因此,进口国和出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事先进行磋商是有益和必要的,这有利于制定确切要求,在必要时可给签字兽医提供解释有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达成谅解的指导性说明。
③出证应尽可能建立在最高道德标准基础上,其中最重要的是尊重和保护出证兽医的职业诚实性。在要求中不得包含兽医无法准确和诚实签字的特别附加事项。例如,要求中不应包括证明签字兽医不一定了解的某一地区没有发生过非法定申报疾病。同样,要求证明在文件签署以后将要发生的事件也是难以接受的,因为这类事件不受签字兽医的直接监督和控制。单纯根据临床上无病及畜群历史证明没有疾病的价值有限,这也适用于无特异性诊断试验,或诊断试验缺乏价值的疾病。
④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另一国家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传送证书或通告进口许可要求时须将文件副本寄送给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这一重要程序可避免因证书或许可证可靠性未确定时,贸易商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可能造成的延误和困难。通知一般是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然而,如协商同意,颁发证书不必得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也可以由动物原产地兽医当局负责。
(2)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其他责任
国际贸易是一种连续的道德责任,因此,如果出口后在各种疾病的正常潜伏期内,出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就应了解国际动物健康证书中特指的某种疾病在畜群的发生或再发生情况,并有义务通知进口国,以便进口国对进口牲畜进行检验或试验,万一意外引进了疾病,可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疾病扩散。同样,如进口畜群发生了疫病,就应通报出口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便进行调查,因为这是原先无疫病畜群发生疾病的首次有效信息。进口国家有权利知道调查结果,因为感染源不一定就在出口国。
若某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成员要对另一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有关业务访问时,应事先通知。
(3)出证程序
①证书的起草原则。证书应预先印制好。若有可能要按顺序编号,并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用有官方抬头的公文纸颁发,如果有可能用防伪技术印制;证书尽可能用简单、易懂、明白无误,同时不失法律意义的言辞写成;若有要求,证书应该用进口国的语言写成,在这种情况下,同时还要用签证兽医知晓的语言填写;证书要求动物和动物产品标记适当,但无法标记的除外(如初孵雏);证书不应要求兽医证明其知识范围外或不能确定的事项;若可行,证书在交给出证兽医时应附指导性意见,说明在签字前,要查询的范围,要进行的试验或检查;证书不得修改,但经出证兽医签字盖戳可以注销,签名和盖章的颜色与证书印刷颜色应不相同;只有证书正本才有效。
②对出证兽医的要求。签发国际动物健康证书的兽医必须经出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只能在合适时候才能签字,尤其对空白或填写不全的证书,或动物没有经过检验或不在其监督范围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证书不得签字;在签字前应确保证书各项全部正确填写,没有空白漏项,倘若证书要根据其他支持性的证明或证据签字,出证兽医应得到这类文件以后再签字;应与所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有经济利益。
③出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有授权出证兽医的正式程序,规定其作用、职能及可能中止和终止委任的条件;确保对出证兽医的有关指导及培训;监督出证兽医的活动,确保他们的诚实和公正。
(4)电子出证
出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电子文件直接向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传送证书。这类系统通常还有商业机构为发证机构提供的商品销售信息的界面,出证兽医必须能进入所有信息,如试验结果数据和动物标识。电子证书所载的信息应与常规证书相同。电子证书必须确保安全,防止非授权人员和单位进入。出证兽医必须对其电子签字的安全负责,其可以是一个私人标识码或类似的安全装置。
3)方法协调与责任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应采用OIE的标准(包括《手册》《法典》或附录)。OIE业已批准或同意如下标准:
①动物疾病诊断试验。
②动物疾病诊断或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制备、生产和监督。
③消毒和除虫。
④被认为特定疫病感染国家动物产品的病毒、细菌或孢子的杀灭处理方法。
出口国兽医机构的首脑对国际贸易兽医出证负责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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