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及赔偿法律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及赔偿法律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③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及赔偿法律

章导读:本章主要介绍畜牧兽医行政损害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方式、标准等内容。众所周知损害东西要照价赔偿!那么,请问: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其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了损害该怎么办?一旦自己遇到了行政损害,又该怎么办?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颁布,2010年4月29日修订,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11.1.1 总则

①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③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11.1.2 行政赔偿

1)赔偿范围

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3条】:“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4条】:“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5条】:“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①受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第6条】。

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③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赔偿程序

①赔偿义务机关有赔偿法第3条、第4条【即二、(一)、1、2】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③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第11条】。

④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12条】:“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⑤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⑥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⑧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1.1

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例

交通局以相对人不知晓的内部通知为依据对其财产予以扣押的行为系违法行政行为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戴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经济贸易交通局

20××年4月16日凌晨5时,被上诉人某县经济贸易交通局执法人员在对临城镇东门市场生猪肉产品摊位进行检查时,要求上诉人出具证明生猪肉产品“手续完备”单据接受检查,上诉人表示单据未随身携带。被上诉人执法人员当即将上诉人摊位上的生猪肉产品扣押并拉回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执法人员未在扣押现场对扣押的生猪肉产品进行过秤、亦未在现场填写扣押清单交给上诉人。当天上午,上诉人将证明生猪肉产品为合格品的“手续完备”单及税单交给被上诉人检查,被上诉人经审查后,同意解除扣押,要求上诉人将生猪肉产品领回,但上诉人以东门市场已过上市时间为由拒绝领回生猪肉产品、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被上诉人予以拒绝。当天下午,被上诉人对扣押的生猪肉产品进行了销毁处理。被上诉人于20××年4月18日以(临)经贸交字〔2002〕第4号《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诉人戴某“上市销售的猪肉产品所盖的检疫章不是临城定点屠宰厂使用的检疫章、其猪肉产品属非法屠宰的猪肉产品”为由,作出没收非法屠宰猪肉产品62kg的处罚决定。但没有合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了上诉人。上诉人于20××年8月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扣押生猪肉产品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439.7元及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①确认被告扣押原告猪肉产品的行为合法;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曾某、戴某上诉称,上诉人准备销售的生猪肉是定点屠宰的,已经肉检人员检验合格、并交缴了有关的税费,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来检查时,我们已经说明,有关的单据未随身携带,但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在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亦未查明清楚的情况下,强行扣押了猪肉,扣押时未过秤、亦未开具扣押清单,在一审法庭上出示的所谓“清单”是事后补的,该所谓的清单没有我们的签名确认。被上诉人执法人员称猪身上所盖的检疫章是假的,仅凭一般工作人员的书面证言,并没有专门技术部门作出鉴定,缺乏权威性和合法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扣押猪肉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运费及声誉损失合计6439.70元。

被上诉人某县经济贸易交通局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口头辩称,被上诉人在接受检查时未能当场提交生猪肉产品“手续完备”凭证,且过后县畜牧中心检疫工作人员经感官判断,证实猪肉上所盖肉检印章不是定点屠宰场印章,故本局认定上诉人属非法私宰生猪,其非法私宰的生猪肉依法应予没收。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生猪肉品质合格的唯一凭证是定点屠宰厂加盖的验讫章,并不要求要随货携带任何书面凭证。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随身携带证明生猪肉品质合格的单据为由扣押上诉人已经盖有合格品验讫章的生猪肉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另,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给了上诉人,该处罚决定对上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扣押上诉人生猪肉产品的事实行为应确认违法,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庭审审查,本院确认被上诉人扣押的生猪肉质量应以上诉人戴某20××年4月18日接受被上诉人调查时所作的调查笔录中记录的110kg为准。在庭审中,对上诉人提出的生猪肉产品单价按平均6元/kg计算,被上诉人未持异议;本院予以照准。故本院确认上诉人的损失为人民币1320元,由被上诉人予以赔偿。对上诉人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及要求判令被上诉人赔礼道歉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决应予撤销。上诉人上诉理由部分有理,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2)项、第28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①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临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②确认被上诉人某县经济贸易交通局执法人员20××年4月16日扣押上诉人曾某、戴某110kg生猪肉产品的行为违法;③被上诉人某县经济贸易交通局赔偿给上诉人曾某、戴某损失人民币132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④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10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关注焦点】①被上诉人某县经济贸易交通局执法人员扣押上诉人生猪肉产品的行为是否合法?②被上诉人如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11.1.3 刑事赔偿

1)赔偿范围

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17条】:“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18条】:“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①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赔偿法第6条【二、(二)、1】的规定。

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www.daowen.com)

3)赔偿程序

①赔偿义务机关有赔偿法第17条、第18条【三、(一)、1、2】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赔偿法第11条、第12条【二、(三)、3、4】的规定。

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赔偿法第4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③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④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⑤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搜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⑧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所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⑨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a.有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三、(一)、4、5】规定情形的;

b.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1.4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①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③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a.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b.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c.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④有赔偿法第3条【二、(一)、1】或第17条【三、(一)、1】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第36条】:

a.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b.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c.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d.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e.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⑦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⑧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⑨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案例11.2

佘祥林杀妻案坐牢重判国家赔偿案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其丈夫杀害。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11.1.5 其他规定

①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赔偿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③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④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⑤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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