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1)行政复议概念特征性质
(1)行政复议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行政复议特征
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3)行政复议性质
①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2)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该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3)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陪审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2)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3)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传统外,其他地域并不适用。陪审团只对事实作出判断,而法律的适用由法官裁判。
(4)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5)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辩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听证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核心制度。
(6)委员会模式
根据实践需要,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形成了3种主要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将分散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对部分政府部门的受理、审理权限进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通过吸收外部人士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合议委员会模式。
4)行政复议基本制度特点
①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
②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③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④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0.4.2 畜牧兽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1)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机关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构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内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
(3)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调查取证;审查复议申请、拟订复议决定;处理或转送审查申请;依照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办理行政赔偿等事项;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复议当事人以及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
(1)行政复议当事人
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他们是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
(2)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3)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www.daowen.com)
(4)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复议权利与义务
(1)复议申请人的权利
申请复议权;委托权;申请回避权;撤回复议申请权;申请执行权;申请执行权;诉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复议申请人的义务
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10.4.3 畜牧兽医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复议的事项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复议的肯定范围作了详细的正面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都可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即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
①内部行政行为。
②对民事纠纷处理的行为。
10.4.4 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第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
10.4.5 畜牧兽医行政复议时限
①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③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4.6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遵循的行政复议步骤。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2)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1)复议审理
①审理前的准备
a.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
b.调查搜集证据,复议机关调查搜集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
c.更换或者追加当事人。
②审理的内容。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③审理的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④审理的依据。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
⑤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⑥审理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有以下4种。
①维持决定。
②履行决定。
③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④赔偿决定。
3)送达与执行
(1)送达
送达的方式及期限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2)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该自觉履行。
①当被申请人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被申请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②当申请人不履行终局的复议决定,或者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根据复议决定内容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措施。
a.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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