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概述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概述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1.1畜牧兽医行政司法概念行政司法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概述

10.1.1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概念

(1)行政司法

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为。

(2)畜牧兽医行政司法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裁判者,按照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程序和畜牧兽医行政法规定的,审理和裁决的某些兽药饲料、养殖方面具体案件和某些争议。如受理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复议案件,鉴定裁决畜牧兽医技术争议,调解或处理违章索赔案件等。

10.1.2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特征原则

1)行政司法特征

(1)行政司法权

行政司法行为是享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它对纠纷的解决一般都不具有终局性,具有可诉性,不服行政司法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在不同的国家机构间相互渗透,法院难以裁决专门性的国家事务,特别是行政职能日益广泛复杂,非一般法院所能处理的,为此需要行政机关作为裁判者,解决行政争议和某些民事纠纷,行政司法行为为“准司法”活动。

(2)行政司法机关

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以及调解机关。

(3)行政司法对象

行政司法对象是由法律给特别规定的和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经济纠纷。它们是由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行政机关、其他当事人侵害相对方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发生权利和义务利害关系的争议或纠纷。

(4)行政司法种类

行政司法是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活动,即以依法裁处纠纷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为,按程序司法化的一种准司法活动。行政司法既具有行政性质,又具有司法性质,是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一种特殊形式。行政司法包括行政调解、复议、裁决。

2)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原则(www.daowen.com)

(1)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必须在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畜牧兽医行政法的规定进行裁决。

(2)平等原则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都有向争议案件的审理机关说明案情、陈述理由、提供证据、提出请求的权利。又都有遵守行政司法程序、时效、形式等要求的义务。

为了保证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平等合法等原则的实现,履行行政司法职能,畜牧兽医行政主体要做到:接受当事人对行政司法的请求,在行政司法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办事。

(3)简便原则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实际上是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活动,要求程序简便实用。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受理争议案件后,经过必需的调查取证、双方辩论、审理合议后即可作出裁决,这样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回避原则

回避是指主持审理的行政人员和具体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会影响公正办案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办案人知道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畜牧兽医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主持审理的行政人员的回避由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不诉不议原则

不诉不议就是当事人没有请求,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不得主动处理,这样有利于维护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6)与诉讼衔接原则

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行政司法与行政诉讼相接应。

此外,畜牧兽医行政司法还有其特殊的原则,如行政复议中的不调解原则,行政调解中的自愿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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