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畜牧兽医行政处理内容
畜牧兽医行政处理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针对某些具体的事件和特殊的情况,依照畜牧兽医行政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采取行政处理措施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内容有:
(1)赋予权利
畜牧兽医行政处理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一种新的权利。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兽医经营许可书》,使管理相对人具有从事兽药经营工作的资格。给持有“许可证”的人员颁发了《兽药营业执照》就使其获得了从事兽药职业的权利。
(2)依法设立义务
在出现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情形时,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可令管理相对人承担某种义务。如兽药监督员发现有假劣兽药出现时,货主必须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3)免除义务
在某些特殊情况时,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对原来承担某种义务的管理相对人,作出免除其某种义务的行为,如对假劣兽药、饲料、病死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费用。
(4)确定认可
确定认可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认可、证明的行政处理行为。如兽药、饲料、动物生产、经营场所条件鉴定、达标等级鉴定、验收的行政处理行为等。
(5)否定驳回
否定驳回是指行政相时人提出赋予其某项权利和资格的请求后,经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审核,不符合兽医行政法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要求的,不予认可或驳回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兽药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兽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拒绝颁发有关证件。
2)畜牧兽医行政处理形式
畜牧兽医行政处理的表现形式具有一般行政处理的形式。如命令、指标、审批、批准、拒绝、请示、批复、许可、免除、赋予等,此外。还有其特殊表现形式:
(1)颁发证照、签发书证
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履行畜牧兽医工作的社会管理职能,按照法定程序颁发签署证照的行政行为。
(2)审查验收、监测评价
审查验收监测评价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对兽药、饲料、动物生产、经营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审查验收,以及对该标准、规程要求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测、评价的行政处理行为。(www.daowen.com)
(3)无偿采样、封存留验
无偿采样、封存、留验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为查明事件的真实情况,对疑是假劣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动物品种采取的处理形式。
9.2.2 畜牧兽医行政处理效力
1)处理的有效成立条件生效
(1)处理的有效成立条件
一般兽医行政处理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如一定条件,如:
①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只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所采取的行政处理才为有效。如兽药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对行政相对人可依法独立行使警告、当场处罚并限期改进等的行政处罚权。如果监督检验人员自作主张吊销兽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就属于越权,其行为无效。
②畜牧兽医行政处理必须合法,严格按照法定方式进行。
(2)畜牧兽医行政处理的生效
畜牧兽医行政处理处理后,还须具备如下条件才生效,如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理有附款。
2)畜牧兽医行政处理效力
(1)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不再更改的效力。一是畜牧兽医行政主所体所作出的行政处理规定的事项,未经法律允许,行政相对人不得要求更改,即使法律允许其更改,如依法提出申诉或起诉,也受一定时间限制,如当事人不服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请复议。二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其自身也不能随意更改。
(2)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处理决定对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有约束力。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如颁发给甲的许可证,甲就不能转借给乙用,否则就是违法。另一方面是对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有约束力。在畜牧兽医行政处理未经废止或撤销前,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也有遵守的义务。
(3)强制力
强制力就是畜牧兽医行政处理生效后,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处理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相对一方如不执行,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可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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