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检查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兽药管理条例》第46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检查

9.1.1 行政监督概述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法律赋予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职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7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畜牧兽医行政监督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对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进行的考察、监察和督导活动。

1)监督主体范围

(1)监督主体

行政监督是一种政府监督行为,监督主体是行使监督职能的机关,由法律设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兽药管理条例》第1章第3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范围

行政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的实施,达到立法目的,监督范围包括被监督人的行为范畴,被监督人应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相对人。

2)监督对象任务

(1)监督对象

监督对象是指兽医行政主体实施监督所指向的标的。即包括:兽医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和畜产品、兽药、饲料等的质量及其他。

(2)监督任务

畜牧兽医监督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国家法律和政府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质量标准的假劣产品。

9.1.2 畜牧兽医监督管理

1)常规监督管理

(1)索证验证

索证验证是指畜牧兽医监督主体依法检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是否持有规定的兽药证、章、标志,以及所持证、章、标志是否合法的行政活动。畜牧兽医管理大部分属于要式行为。持有检验合格证、许可证等证者,表明持有人已依法履行了义务,可享有相应的权利。证明是体现管理相对人是否合法,产品及有关物品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及条件要求的重要标志。所以,索证验证是畜牧兽医监督的重要方式。

(2)常规监督管理

常规监督管理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对各有关环节单位和个人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情况,依法经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行政管理。如:

①对有关药厂、饲料厂、养殖场的规划布局和建筑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②生产现场布局设施必须符合制药、饲料生产、养殖要求。

(3)技术监督监测

技术监督监测主要是看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的兽药、饲料、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有关的场所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应条件要求。其监督监测的主要内容有:

①人员素质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②动物和动物产品、药品、饲料及其包装等是否符合标准。

③仪器、设备是否达到规定的数量、型号、指标等。

④生产、经营、检验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和程序。

⑤工程建设、布局是否符合要求。

⑥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4)流通环节监督管理

流通环节监督管理是指兽医行政主体,对进入流通环节的兽药、饲料、动物产品及生产经营者在流通环节的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①是否凭证入市。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兽药、饲料、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必须持有证明或证件。产品要有检验证明或检验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法定手续。

②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货主(或托运人)所持各种兽药证明,要证物相符,证的内容项目填写规范符合要求。(www.daowen.com)

(5)对运输的监督管理

可在车站、港口、机场、道路检查站派驻机构和人员,执行监督管理任务。要求:

①验证。检查管理相对人是否改造了药物行政法规定的义务。

②查物。检查证物是否相符,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情况决定抽检,补检、重检和出证。

③处理。经检查,在查出问题后,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属于不符合药物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理。

2)对下级机关的监督管理

①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秩序。

②复议下级机关的行政案件,及时纠正、处理违章行为。

③受理裁决下一级行政主体和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技术争议和行政纠纷。

对下级机关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各级兽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药物行政法中的违章行为,以提高监督管理的质量。

9.1.3 常用监督方法措施

1)常用监督方法

(1)检查

检查是一种最广泛的监督方法。其形式包括综合、专题、抽样、定期、临时、现场和全面检查等。当事人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2)调查

通过调查,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可以了解管理相对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3)派驻

派驻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为了执行监督任务。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生产经营等有关场所和单位派驻机构或人员的行为,有关单位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阻挠。

2)常用的行政措施

(1)按规定无偿取样

监督离不开技术检验和监测,抽样检查是监测的一种方式,是监督主体的行政权力,被检查者不得拒绝或讨价索取报酬,必须认真执行,监方主体也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样,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方式。

(2)封存、留验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可疑的违反技术质量标准的兽药时,为了查清原因、核准结果、保全证据、畜牧兽医监督主体可采取封存、留验措施,然后作必要的检验工作,得出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结论。

(3)扣押

在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或经营的产品及有关物品不符合标准时,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有权将不合格产品且有关物品予以扣押,并采取处理措施,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严禁滥用扣押权。如《兽药管理条例》第46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产品及有关材料。

(4)责令追回违禁产品及有关物品

当发现已经售出或运出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和有关物品时,监督主体有权责令当事人将其追回,并采取处理措施。

监督结果的处理:

①行政制裁。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制止、处理直至行政制裁。

②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是国家对有害产品及其有关物品采用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技术方法所进行的处理,消灭污染源。常用的无害化处理方法有火化、深埋、转化、焚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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