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8
为图方便伪造票证
2012年5月6日,陈某收购了5头生猪由该县石子贩运到该县城屠宰,并用李某的车托运。在装运的过程中,陈某提出要去开产地检疫证明,这时李某对陈说不用去开票,他这里有票,为图方便陈某便同意了此提议。于是李某便将2008年4月捡到的4张空白检验票证按照自己的意思分别用陈某某、吴某、吴某某等名字填写,填好后交给了陈某。虽然5头猪只有4张检疫证明,但怀着侥幸心理的陈某和李某将猪拉到了屠宰场进行屠宰。当天屠宰完毕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场官方兽医在回收检疫证明过程中发现有4张产地检疫证明存在一定的问题,该票证上不仅无产地检疫人员名字,而且填写也极不规范,便将此事及时上报。经立案调查,确认了李某、陈某伪造检疫票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9条,给予李某、陈某分别处以6000元和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6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
2005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
8.6.1 目的范围
①为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置,消灭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
②本办法适用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贮存、销售及诊疗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报告、诊断及处置工作。
8.6.2 处置措施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www.daowen.com)
③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
④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对尸体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⑤对发病快、死亡率高等重大动物疫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并采样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⑥对怀疑是外来病,或者是国内新发疫病,应立即按规定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尸体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初步诊断为疑似外来病,或者是国内新发疫病的,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并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农业部动物检疫所)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⑦发现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死亡原因或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疫情发生、发展和流行情况,为疫情的确诊、控制提供依据。
出现大批动物死亡事件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死亡原因或流行病学调查;属于外来病或国内新发疫病,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及农业部指定的疫病诊断实验室要派人协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⑧除发生疫情的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到疫区采样、分离病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获准到疫区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审批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所采集的病料及相关样品和资料。
⑨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⑩发生动物疫情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并依法对疫情作进一步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动物疫情监测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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