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4日,农业部发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8.3.1 检疫机构和人员
1)法定检疫机构
法定的物检疫机构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法规定的或由兽医行政主体授权,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行使动物检疫职权的单位,即动物检疫主体。
①国家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包括:
a.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c.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②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他们负责本厂动物的屠宰检疫和出证工作。
③被委托单位。为具备检疫条件,在兽医行政主体授权的情况下,接受委托检疫的单位。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兽医局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案例8.2
某区黄花动物检疫申报点强化检疫工作
为切实加强冬季动物疫病防控,确保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2013年1月,该区动物卫生监督局黄花动物检疫申报点严格检疫检验。一是查验动物经纪人登记备案卡,严格经纪人资质审核;二是认真进行临床检查,确保被检动物健康;三是查验申报单和询问被检动物来源、途径、去向;四是查验免疫标识佩戴情况,抽验耳标号;五是按抽样检测比例进行抽检,确保无违禁添加物;六是符合要求开证出票。通过严格把关,真正发挥了申报点作用,确保了广大市民吃上“放心肉”。
2)法定检疫人员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案例8.3
农业部要求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2011年3月16日,农业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要求,对动物实施全程监管,规范检疫行为,做好检疫工作。
2.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经营病害动物产品的地下窝点,发现病死动物,要严格监督畜货主按规定进行处理。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车辆,要严格查证验物。
3.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实行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订购、统一发放,完善领用发放记录,做好电子化管理。坚决杜绝买卖、违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等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动物检疫证明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8.3.2 动物检疫分类
1)进出境检疫
进出境检疫是指我国在开展动物、动物产品的对外贸易活动中,为防止国外的动物疫病经贸易渠道传入我国以及为保证出口动物、动物产品符合进口国卫生质量要求,由口岸检疫机关进行的检疫。按进出境检疫的管理的分类又具体划分为:进境动物检疫,出境动物检疫,过境动物检疫,携带、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动物产品的检疫六方面。
案例8.4
以案说法:携冻鱼过境须申报检疫
2012年6月10日下午6时许,香港旅客何某从皇岗口岸旅检入境大厅入境时,怀里抱着一个非常大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物体,未向海关作任何申报。“当时我们看到当事人怀里抱着一个长条状的大物,很像是件儿童玩具。我们让当事人将物品过X光机检查,看完图像我们都吃了一惊。”海关检查员小陈介绍说。原来,这个用黑色塑料袋严严实实捆绑固定的物品居然是一条冷冻的大鱼。
据当事人称,这条大鱼是金枪鱼,携带过境是作食材用的。当事人嫌办理入境手续麻烦,因此未经任何检验,也未办理任何相关批准,就这么自顾自地带入境了。目前,物品已移交检验检疫部门处理。携带动植物须填申报单。
皇岗海关提醒广大进出境旅客,按照海关相关法规,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等入境,必须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许可、检验、检疫证明等,将有关物品及材料交海关验核,完成有关手续方可入境。
2)国内检疫
国内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包括动物、动物产品,在其饲养、生产、屠宰、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所进行的检疫。
8.3.3 国内动物检疫分类
1)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①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畜主、货主或承运人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检疫。
a.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检疫标准、检疫规程等动物检疫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b.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c.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货主、承运人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③检疫申报
a.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b.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c.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d.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e.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案例8.5
无合格证未经检疫猪肉被处理
2008年7月3日,某县兽医卫生监督所对唐某经营的鲜猪肉进行依法检查时发现,唐某销售的30余千克猪肉均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胴体未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属违法经营,依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实,唐某销售的猪肉是当天凌晨购买的,共40千克,没有经过检疫便运回城区南街市场销售,依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该所对唐某作出:
1.对违法经营的30余千克猪肉予以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没收违法销售所得收入并处以50元的行政处罚。
④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畜主、货主、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由畜主、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⑤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应当执行动物防疫证章填写及使用规范的规定。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7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15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30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2)产地检疫
①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②畜主、货主、托运人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③动物产地检疫按照法定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a.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b.猪、牛、羊等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c.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④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a.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b.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c.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d.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符合规定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验。到达参展、参赛、演出地点后,畜主、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e.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畜主、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接受地后,畜主、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f.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节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⑤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⑥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a.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b.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临床检查健康。
d.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e.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⑦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a.来自非封锁区。
b.临床检查健康。
c.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⑧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a.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b.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d.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e.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⑨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a.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b.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c.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⑩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案例8.6
重复使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2012年9月8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员张某对货主李某的100只猪检疫后,出具了起始地为甲县、到达地为乙县的有效期为5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李某持该检疫证明将猪运往乙县,卸车后又返回了甲县。因检疫证明仍在有效期内,李某又偷偷地装运了同等数量的猪原路运往乙县,途经丙县时被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发现部分猪患有W病,遂进行了全部扑杀。李某以检疫证明在有效期内,向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国家赔偿。请问: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是否应该赔偿?并说明理由。(www.daowen.com)
3)屠宰检疫
①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③对动物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12个月。
④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肉、油、血液、骨及其他分割物)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疫检查。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⑤未实行定点屠宰和农民个人自宰自用动物的屠宰检疫,按省级兽医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⑥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⑦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a.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b.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c.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7条有关规定。
⑧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⑨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提供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b.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⑩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a.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b.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c.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d.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①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②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实施检疫前,货主应当将其隔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检疫场地:
a.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
b.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
c.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③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a.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b.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c.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5)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
①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③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6)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②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b.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c.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d.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③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④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7)运输检疫监督
(1)运输检疫监督
运输检疫监督是对运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所实施的检疫监督检查。其主要任务是检查有无运输检疫证明,是否证物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合格的放行,不合格的根据情况进行处理。证件逾期,或证物不符的,实行重检,出具检疫证明,并按规定处罚;无证或伪造、涂改证件的,以及动物患传染病的,要终止运输,依照动物卫生行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为了保证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在公路、铁路、机场、码头的运输检查站,对过往动物或其产品依法实行监督检查。运输检疫站的任务是验证、查物;证明符合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正常放行,对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
(2)运输检疫监督作用与布局
动物运输检疫监督是为了促进产地检疫和防止动物疫病远距离传播。依照“有利把关,方便流通,促进生产,避免浪费”为动物运输检疫站的原则,一般在动物及其产品流通量大的陆路交通要道设置,由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3)动物检疫项目
①是否来自非疫区。
②临床检查是否健康。
③免疫接种是否在有效期内。
④实验室检验结果是否阴性。
⑤种、乳用动物是否有健康合格证。
(4)检疫结果处理方式
①检疫合格。经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或规定的检疫检验标志(记)。
②检疫不合格。经检疫不合格时,根据情况采取封锁、隔离观察、扑杀、销毁、高温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方式。
(5)检疫证明
①法定检疫证明的形式有:
a.书面证明,包括产地检疫证明、运输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进出口检疫证明等。
b.检疫印章(或称验讫印章)。
c.检疫标志。用于动物或分割肉类以及某些动物产品的外包装。如禽类的检疫环等。
②证明的有效性。凡具有下述5个要素的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a.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OIE依法统一设置,统一格式、统一监制、统一发放的证明。
b.由法定的检疫机构和检疫人员签发。
c.在有效期内。
d.按规定要求填写。
e.证物相符。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其检疫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应按规定重检、补检、并依法承担行政处理处罚。
此外,对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也要出具统一的证件和印记。如胴体上加盖“高温”“工业炼油”等印章和出具扑杀,销毁通知等。
③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④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②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a.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b.临床检查健康。
c.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⑤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a.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b.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c.按有关规定重新消毒。
d.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精液、胚胎、种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a.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和供体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证明。
b.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并经外观检查无腐败变质。
c.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⑦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78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7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a.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b.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
c.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⑧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⑨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并对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⑩封锁区内的商品蛋、生鲜奶的运输监管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
案例8.7
A省某县双江指定道口检查站查获一起无检疫证明运输动物案
2012年3月16日11时,A省某县双江指定道口检查站执法人员拦截一辆载有3头耕牛的车牌号为川××××××的三轮车,货主不能提供出动物的检疫证明。经了解,货主周某于3月16日早上到B省某县购买了3头耕牛,价值6400元,雇请B省某县人李某帮其运回家中饲养。现场检查发现,3头耕牛均未佩戴耳标,无检疫证明,无备案单,周某和李某均表示对此不了解。在执法人员详细讲解《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后,当执法人员依法处罚时,当事人极不配合,劝解无效后,立即上报县动监所,接到报告后,局领导决定立案查处,派县动监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再次给当事人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证实了当事人无检疫证明运输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25条第3款、第43条第1款之规定,并依据《动物防疫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对周某及李某分别给予了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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