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动物疫病防疫制度
1)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①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兽医局)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②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③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由农业部兽医局规定并公布。
④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预防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措施
①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③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负责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④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⑤动物饲养场应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www.daowen.com)
⑥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符合农业部兽医局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⑦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农业部兽医局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⑧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应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⑨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从事动物疫病科学研究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验动物严格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8.2.2 禁止经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①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②疫区内易感染的。
③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④染疫的。
⑤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⑥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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