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动物防疫立法
1)目的范围
①为了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我国1997年7月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修订。
②动物防疫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2)术语
①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②动物屠宰依照动物防疫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
8.1.2 动物防疫方针政策及主管机关
1)方针政策
①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②国家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③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www.daowen.com)
2)主管机关
①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②县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案例8.1
探索指定兽医制度构建动检执法体系
“苏丹红”“三聚氰胺”“口蹄疫”“禽流感”“人猪链球病”“瘦肉精”等畜产品安全事件,在我国先后出现,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影响,切实加强动检执法体系建设,保障畜产品卫生安全刻不容缓,某县按照《检疫管理办法》构建动检执法体系,确保畜产品卫生安全。
1.按照县政府《动物卫生检疫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全县设置产地动物检疫申报点24个,生猪屠宰检疫申报点7个,机场动物检疫申报点1个,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动物卫生监察室1个。
2.全县设定检疫监督岗位105个。
3.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县兽医专业技术人才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招聘45周岁以下的兽医专业人员105人,培训合格上岗。
4.理顺执法监管关系,县兽医主管机关主管全县动物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全县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动物检疫执法网点主要承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下达的动物及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检疫执法网点组织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业务,受理产地、屠宰检疫申报,审查申报材料,派员实施现场检疫及检疫结果处理。
5.明确人员工作职责,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员—动物卫生监督员)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聘用的动检岗位人员作为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检疫。一是受理检疫申报,按检疫规程和判定标准实施现场检疫,处理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对检疫合格的发给货主由官方兽医签名的检疫合格证明,按统一要求做好各项记录,及时报送汇总;二是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任务,记录各项检查内容,纠正轻微违规行为,向官方兽医及时汇报检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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